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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查違規收送禮品禮金行為
http://www.CRNTT.com   2024-04-24 12:15:38


 
  一是送禮的對象不僅僅是從事公務的黨員本人,還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執紀審查過程中,既要查清向黨員本人贈送禮品禮金的情況,也要注意排查送禮的黨員是否將受禮的黨員幹部身邊人視為“代言人”,向其贈送禮品禮金,若有,則將向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等身邊人贈送的財物一並計入違紀數額。

  二是贈送禮品禮金應明顯超出禮尚往來標準。對於超出禮尚往來的具體標準,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風俗等情況綜合考慮。

  三是除違規贈送禮品禮金外,違規贈送消費卡(券)、有價證券、股權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均構成違紀。《條例》列舉的財物只是較為常見的形式,實踐中不限於這些財物,可以折算為貨幣或者需要支付貨幣的財產性利益均包括在內。

  四是違規送禮行為不以謀取利益為必要條件,不管受禮方是否為送禮方謀取利益,只要存在送禮行為且超出正常禮尚往來,就可能構成違紀。若受禮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且送禮方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標準的,則可能涉嫌行賄犯罪。

  針對實踐中隱形變異、變相送禮問題,《條例》第九十八條新增第二款,“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釋放從嚴糾治“四風”的強烈信號,防治以看似合理合規的名義行違規送禮之實的問題。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若黨員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一般應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若黨員違規使用公款變相送禮,還有可能涉嫌職務違法甚至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

  如何準確界定違規收送禮品禮金與正常禮尚往來?怎樣區分違規受禮與受賄犯罪?

  王美月:對於正常禮尚往來的具體標準,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風俗習慣、特定關係群體等情況綜合考慮。實踐中,違規收送禮品禮金與正常禮尚往來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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