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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節約型社會的法律思考



  陳致中

  “節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共産黨一貫堅持的政治方針和道德標準。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然而,十多年來,由於經濟發展迅猛,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不少人對“節約”和“浪費”兩個傳統觀念已非常澹薄了。有人甚至認爲,節約是貧窮的需要。 高消費是社會富裕的體現,有利於促進内需和經濟發展,不存在不節約或浪費的問題。由此社會上奢侈成風,成爲滋生腐敗的土壤。十六大以來,黨堅持反腐倡廉的政策,頒佈了大量政策性文件,反腐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倡廉還是效果不大。其原因是倡廉缺乏可操作的法規,没能用法律保证廉潔,以消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因此,奢侈之風日盛,腐敗屢禁不止。 不少地方、部門和單位都存在講排場、比闊氣、比豪華等不良風氣,群衆反映强烈。在第十届人大第五次會議上, 不少代表對此現象痛心疾首,强烈呼吁從速構建節約型社會。 “節約型社會”是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重大戰略决策,這是基於我國國情並深刻總結國内外現代化建設經驗而提出的重要舉措。温家寶總理在全國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報告中强調説,建設節約型社會,走循環經濟道路已經成爲我們必然的選擇。1997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是針對當時能源緊缺的情况制定的,其節約的重點主要是能源、水源、材料、土地、資源,即資源領域的節約。國務院在2005年頒佈的《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指導方針是堅持資源開發與節約並重、把節約放在首位,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創造盡可能多的效益。 “節約型社會”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爲核心,以節能、節水、節材、節地、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爲重點,盡快建立健全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的體制和機制,逐步形成節約型的增長方式和消費模式 。近年來,鋪張浪費之風日盛,蔓延到行政、生産、交换、分配、消費等領域,社會上各行各業、上上下下幾乎都存在不節約和浪費現象, 整個社會都有厲行節約的必要了。因此,現在提出的“節約型社會”就不能只限於某個領域, 應涵蓋行政節約、資源節約、生産節約、消費節約等領域的全方位的節約,是包括資源性和消費性的節約,因爲這些領域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依存、互相滲透的。如果只注意某一領域的節約,忽略了其他領域的節約,勢必顧此失彼、事倍功半,達不到節約型社會應有的要求和目的。在社會上奢侈浪費成風的情况下,建立包括“資源型節約”和“消費型節約”的“節約型社會”很不容易。腐敗必然導致管理不力,法規不完善,使節約得不到保障。“節約”不是不消費,只是合理和有效地利用資源。“消費”是絶對必要的,“高消費”也是發展市場經濟、促進經濟繁榮所不可缺少的,所以高消費也不等於浪費。只有嚴重脱離國情、揮霍無度並導致資源、財力和物力重大損失的行爲才搆成浪費。這裏没有嚴格的界限,更没有可操作的規則,執行起來很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明確規定了節電、節水等方面的指標, 執行起來也不大容易,至於消費性的節約自然就更加困難了。人們還没有樹立新的消費意識,没有把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結合起來,以爲不節約和浪費只是個人的道德問題,即使搆成浪費,如果不涉及公款,也只是個人行爲,如一席酒菜高達一兩萬元,也只是個人的消費,不涉及法律問題。 這説明,法規滯後和人們缺乏正確的消費觀念,是構建節約型社會面對的障礙。 

  構建節約型社會,必須完善法制,把政治要求和道德標準上昇爲法律規則,一方面把一切違反節約規則的行爲繩之於法,另一方面把節約意識確定爲“節約型社會”必須遵守的强行法律規則。能源型的節約指標是硬性的,適用於一切領域,也適用於任何個人或單位。 例如關於空調的使用不得低於26°的規定,無論是個人或機關,也無論是外國機構或跨國企業,都必須遵守,不能有所例外。屬於消費型節約的規則,因涉及私人問題,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經濟措施進行控制。只要社會上形成了新的節約意識,節約規範就會成爲深入人心、爲社會自覺遵守的法律規範,節約也就蔚然成風了。

  我省是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建議在我國《反浪費法》出臺之前,制定地方法規,把黨提出的節約要求和標準規範化和法規化, 確定節約型社會的模式:以法規制約不節約行爲,以法規建立和維護新的消費觀。地方性法規應包含下列幾個内容:

  一、明確 “節約” 是全民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爲。” 根據這個規定,節約就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個人行爲,而是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無論社會財富如何充足,節約都是不可缺少的。從保護資源的意義看,不節約和浪費,是對國家資源的虚耗,不僅是可耻而且是違法的行爲。不節約和浪費公款固然搆成犯罪, 浪費私人財産而導致資源虚耗者,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個人有花錢的自由,但没有浪費國家資源的權利。既然節約是義務,禁止不節約和浪費的規定是硬法,任何個人或單位,無論其地位多高和財力如何雄厚,同樣受節約規則的約束。任何導致重大浪費的事項,即使是“個人行爲”,或外資企業的行爲,行爲者和主管部門應對違反節約法的行爲承擔責任。 

  二、根據我國和我省的《節約能源法》,對能源、電源、水源、物質、糧食、原材料等資源的節約,規定具體指標,加以公佈,便於執行和接受群衆監督。資源性的節約指標是硬指標,任何人或單位必須遵守,没有選擇的權利。樓堂館所、娱樂場所、豪宅大厦、外商活動中心是耗能最大的地方,只能依法使用能源和資源,不能以“外資”或其他理由享受優惠待遇。國家資源的使用,只能一視同仁,當電源、水源緊張的時候,獲得優先供應的只能是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跨國企業,没有優惠的權利。外國機構,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法》、《維也納領事關係法》和國際慣例,最多只能按國民待遇原則享受我國國家機關同樣使用能源的待遇,没有特權和豁免節約能源法管轄的權利。 

  三、消費性的節約指標,可以按不同税率收税。對高級消費品,高級賓館和娱樂場所的消費,按不同税率收税,或適用累進税,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個人有享受高級消費的權利,也有承擔更大税務的義務。這樣做完全符合經濟學原理和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歐美發達國家一向是這樣做的。對高級消費按不同税率收税,既不影響廣大群衆的消費力,也不傷害富裕階層的消費積極性。“高消費”没有違法,按不同税率對不同等級或檔次的消費收税,是調節消費的經濟措施,是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

  四、動員社會輿論宣揚節約意識,提倡節約風尚,締造節約文明。對豪門巨富一擲萬金的超級消費方式(例如某人過春節花幾十萬元)可以不必過問,但不必過分宣揚,以免誤導社會。《反浪費法》出臺後,浪費就是違法行爲,節約便成爲約束整個社會的法律規範,輿論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不能宣傳違法的行爲,以免在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 

  五、立法要求各單位上報節約條例的執行情况,把節約作爲考核單位及個人業績的標準,給予奬懲。表彰和鼓勵有高消費能力的人,把富裕的資金用於投資或公益事業,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

  節約型社會的構建,必須依靠法制。指標明確,執法到位,全民動員,輿論支持。只要社會上形成節約光榮、浪費可耻的意識,浪費纔可能杜絶,廉政才有可能實現。

  

  (2007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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