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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加强路橋收費管理的建議



  甘子鈞 陳永泉

  今年6月15日,“南桂機035”號運沙船撞向九江大橋,導致橋面坍塌200米。8月28日,九江大橋管理方廣東省佛開有限公司向廣州市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向肇事船主及經營方索賠過橋費損失2558萬餘元。

  正是這次起訴,暴露出了一個被掩藏已久的秘密。廣東省佛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起訴的依據是,九江大橋的修復並恢復通車至少需要6個月時間;以事發前今年5月份的日均過橋費金額142153.8元計,6個月的收益損失共計25587684元,佛開高速據此索賠。但是,1988年建成通車的九江大橋,當初工程總耗資爲9980萬元,如以佛開高速提出訴訟賠償的日均14.22萬元爲收費基數,僅需兩年就可收回投資,而九江大橋已經持續收費長達19年之久!

  廣東省政協委員對九江大橋收費從原來“政府還貸”的非經營性項目變成經營性項目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認爲其中難以排除存在利益關係;九江大橋收益那麽好,很快就收回投資,有關部門爲何還要批準收費30年?這值得反思和檢討。政府應該傚仿對洛溪大橋的處理,盡快取消九江大橋的過橋費。但是,有關方面的“權威人士”對此質疑的回應稱:九江大橋收費是經交通部批準的,收費年限從1988年至2018年共30年;“這是一個經營性收費的公路項目,是經過合法手續批準的,其盈虧由企業自行承擔,政府部門不會干預”(參見9月5日《南方新聞網》和《羊城晚報》)。

  事實上,迄今已經收費19年的九江大橋,非但不是原定15年内結束收費的政府還貸公路項目,而且還是由政府監管部門批準收費年限長達30年的經營性公路項目。有關資料表明,正是此次索賠的佛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1999年獲得了九江大橋的收費經營權和所有權。

  九江大橋作爲經營性公路項目超期收費的這一做法,不符國家相關法律和管理條例的規定。

  其一,我國《公路法》及國務院2004年頒佈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中西部最長不得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中西部最長不得超過30年)。《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内容是:“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届滿,必須終止收費。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届滿前已經還清貸款的,必須終止收費。”顯然,已經持續收費長達19年之久的九江大橋,早就應該停止收費。

  其二,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對“政府還貸”項目轉讓爲經營性項目應當向社會公佈,並采用招投標的方式;轉讓經營性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而值得注意的是,當時九江大橋的“變身”(從非經營性的“政府還貸”項目轉變爲經營性收費項目)並未經歷這樣一個法定程序。在當前公路收費的現實中,類似的這種做法並非個别。一些地方常常在15年或20年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將滿之際,將其“摇身一變”,變成經營性公路,繼續延長收費期限。

  現在值得特别關注的問題是,這種隨意延長收費年限的做法並未受到問責,而幾乎成爲各地通行的路橋收費的一種“潜規則”。據《南方日報》報導,在廣東省74個公路收費站中,預計還貸期超過30年的收費站有33個,占45%,有6個還款年限超過100年,其中河源江面收費站竟達756年(參見6月5日《中國青年報》)。如此離譜的收費年限,使得收費公路的“公共産品”屬性大大削弱,並致使挑戰法律法規的硬性規定成爲家常便飯。或許,這才是更值得警惕和擔憂之處。今年6月27日,國家審計署發表的一份審計報告指出,我國16省(市)在100條(段)公路上違規設置收費站158個,截至2005年底違規收取通行費149億元;7省(市)提高收費標準,多征收通行費82億多元;12省(市)的35條經營性公路,由於批準收費期限過長,獲取的通行費收入高出投資成本數倍乃至10倍以上,成爲名副其實的“高價公路”。

  上述路橋收費日益嚴重而且普遍化的違規現象,正在給我國經濟發展造成損害。一個最直接的損害是,提高物流成本,制約資源配置的效率,加重民衆負擔。世界銀行2月13日發佈的研究報告稱,在世界13個國家1600公里通行費占人均GDP的比例中,中國以超過2%的比例居首位,超過美國、日本、法國、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家;美國1600公里通行費占人均GDP的比例只有不到0.3%,而我國的比率却是美國的6倍多。

  無論是路橋違規收費,還是違規將還貸公路轉變爲經營性收費公路,通常都是由於偶然因素被公衆知道的。譬如,此次的九江大橋收費問題,就是因九江大橋被撞引出來的,而在此之前,公衆對此一無所知。事實上,全國許多違規收費的路橋,都是這樣被悄然無息地掩蓋着。

  爲解决現實的路橋收費問題,建議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第一,對正在收費的路橋進行全面檢查,已經收回成本的必須取消其收費資格,“還路(還橋)於民”;同時,有關部門應嚴格要求所有正在收費或即將收費的路橋,把有關信息公之於衆,解决長期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接受民衆的監督,防止路橋違規收費增加運輸成本龢民衆負擔。

  第二,對違規甚至違法收費的地方,應追回多收取的費用,並對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以確保路橋的公共産品特徵得到維護,捍衛法律的尊嚴。

  兩年前,廣東省政府關於(廣州-番禺)洛溪大橋終止收費的决定具有“歷史性的”示範意義。洛溪大橋自1985年9月開工建設,1988年8月28日建成通車,總投資8100餘萬元。在廣東乃至全國的路橋建設中,洛溪大橋都能算作是最早試用“借款修路,收費還貸” 模式的先行者之一。大橋自通車之日起,對過往車輛均實行一次收取5元過橋費的辦法,用以還貸。在洛溪大橋收費17年後,廣東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7月1日零時起終止其收費站對過往車輛收費。洛溪大橋成爲廣東省第一個還清貸款本息後終止收費的路橋項目。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洛溪大橋終止收費的公告明確指出: “洛溪大橋還貸結束後終止收費,是我省第一個還清貸款本息後終止收費的路橋項目,將對今後收費路橋管理起到示範作用,是政府依法行政、科學民主决策和取信於民的一個具體行動。”

  

  (20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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