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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經濟區:從ECFA到兩岸經濟共同體(CEC)

  海峽經濟區建設的目標是推進兩岸經濟整合機制的建立,而且是一個低度整合機制到中度整合機制、高度整合機制的發展過程。其中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下的最重要經濟整合目標就是兩岸經濟共同體的建設。其發展路徑,一方面,借鑒歐洲共同體模式的兩岸經濟共同體發展路徑:從單一部門一體化到整體經濟一體的發展路徑;另一方面是從建立兩岸特惠關税區、兩岸自由貿易區到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未來在兩岸經濟共同體的基礎上建立包括大陸與台港澳在内的中華經濟共同體。 

  海峽經濟區也可稱爲海峽兩岸經濟區(CEA)。海峽經濟區是指海峽兩岸的大陸、台灣兩個獨立關税區之間經濟一體化建設過程及其所形成的區域經濟單位,是一種區域經濟整合概念。依目前海峽兩岸經濟整合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將走上一條不斷完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機制下的自由貿易區到兩岸經濟共同體的發展道路。 

  未來發展目標就是在ECFA與海峽兩岸自由貿易區基礎上,規劃與建立海峽兩岸經濟整合總體框架,即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CEC)。 

  一、兩岸經濟整合機制——海峽經濟區建設的主要目標 

  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建設最重要的目標是實現兩岸經濟整合機制的昇級或建立高層次的兩岸經濟一體化機制。目前,兩岸已正式進入經濟整合初級階段,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具有優惠貿易區性質,即通過“早期收穫”及相關配套措施的實施,通過後續多個協議的簽署與相關經濟運作機制的建立,進而實現兩岸自由貿易與經濟合作,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就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架構建立與兩岸經濟關係長期發展觀察,兩岸經濟合作機制目標應是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架構相適應的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建設與經濟整合(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推進,最終實現兩岸經濟共同體。 

  兩岸經濟整合機制框架建設可分爲低度、中度與高度三個層次或階段,不同階段有不同的發展目標。 

  (一)低度兩岸經濟整合機制目標: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低度兩岸經濟整合機制目標是建立與完善兩岸自由貿易區。2010年6月,海峽兩岸簽署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是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機制建設的重要步驟,標誌着兩岸經濟整合機制建設的正式啓動。ECFA的性質屬於特惠貿易協定,是初級階段的自由貿易區(FTA),但又超越自由貿易區,不僅直接跨越了特惠關税區或優惠關税安排階段,而且其内容更加廣泛。“早期收穫”不僅包括了大量工業産品零關税,而且在農産品方面實行單方面的零關税進口,另外還包括了服務領域的市場準入與開放,這在全球FTA早期收穫中是很少見的,充分體現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的兩岸特色。依ECFA文本規劃,在ECFA於2010年9月12正式生效後,最遲在六個月内啓動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投資保障協議與争端解决協議的協商,另外還涉及知識産權保護與合作、金融合作、産業合作、海關合作、電子商務合作、中小企業合作等領域的合作,而且未來經濟合作“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合作,就是説未來有更多的經濟合作將納入ECFA。這也是兩岸特色經濟整合機制的重要體現。ECFA雖然没有明確兩岸貿易降税時間表與降税項目比例,但依據WTO的有關規定及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簽署到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立經歷了10年時間經驗觀察,預計兩岸自由貿易區的實現或完成這一經濟一體化進程至少要需要10年左右甚至更長的時間,即届時争取兩岸大多數貿易貨物(約80%)實現零關税,可視爲兩岸自由貿易區的基本實現。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是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建設的初級階段或低度經濟整合機制。這一經濟整合機制還不足以成爲統一之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架構下長期、穩定的經濟整合機制,而是階段性的。海峽兩岸只有建立更高層級的經濟整合機制即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才能成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架構的重要物質基礎。 

  (二)中度兩岸經濟整合機制目標: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 

  中度兩岸經濟整合機制目標是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在巴拉薩區域經濟整合理論中,並没有經濟共同體這一概念與發展階段,經濟共同體是從歐盟經驗發展而來。從其内涵觀察,經濟共同體與共同市場基本上屬同一概念,經常混用,均是實現生産要素的自由流動與對區外實現關税同盟,因此與區域經濟整合理論並不矛盾,屬於區域經濟整合發展的第三階段,即在自由貿易區與關税同盟實現之後。 

  然而,從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發展經驗觀察,並不是先建立自由貿易區、關税同盟,再建立共同市場,而是一開始就建立特定領域的共同市場或經濟共同體(最初爲煤鋼共同體),再整合爲綜合性的歐共體,然後建立經濟聯盟。其中,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内容則包括了自由貿易區、關税同盟與共同市場等在内的相關内容。這一模式對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有重要啓示與借鑒經驗。 

  海峽兩岸之間的特殊性與經濟合作的非常規發展特性,兩岸經濟整合機制的建設自然不會完全按照一般的經濟整合理論與模式進行,即從自由貿易區、關税同盟,再到共同市場,然後是經濟聯盟,而是要走出一條具中國特色或兩岸特色的經濟整合發展道路。其中,歐洲共同體模式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依照歐共體經驗,在確立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這一目標後,依兩岸經濟合作與經濟整合特性,可逐步與交叉實施包括自由貿易區、關税同盟、共同市場等不同階段的相關内容。即進一步實施“早期收穫”之外貨物産品的零關税及開放金融服務市場(自由貿易區内容),實施部分産業或産品的對外統一關税(關税同盟内容),並逐步實現人員、資金等一定程度的自由流動(共同市場内容)。事實上,目前世界範圍内建立了多個共同市場或經濟共同體,大多是以關税同盟爲主,其經濟整合程度與運作模式有很大差别。 

  兩岸經濟共同體建設是一個長期的推動過程。實現這一目標可能需要30年左右時間才能完成,即在2050年前後實現。這是兩岸關係復雜性與兩岸經濟合作機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届時,預計兩岸之間90%以上的商品貿易降爲零關税,兩岸對外實行統一的關税(不一定是全部,可能是一部分或大部分)。在這一階段,生産要素在兩岸之間可進行基本的或有限制的自由流動。但既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在兩岸共同市場建立初期,生産要素在兩岸之間還不會實現完整意義上的自由流動。兩岸在某些經濟政策和相關的社會政策上可進行充分協調與合作。 

  選擇以兩岸經濟共同體作爲統一之前兩岸經濟整合機制建設的重要目標,在於歐共體建立、發展背景與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有許多相似與可借鑒之處。 

  一是尋求和平發展環境,結束數百年來歐洲地區的戰争與紛争,是歐共體建立的重要政治背景。海峽兩岸長期處於軍事對峙與政治對立局面,即使上世紀80年代之後兩岸關係改善與兩岸經濟關係的發展,也一直未能結束法理意義上的兩岸“敵對狀態”,政治關係依然緊張與敏感,但尋求兩岸和平發展已成爲當今海峽兩岸各界的共識,而且任何政治勢力也不敢反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這是建構兩岸經濟共同體重要的社會與政治背景。至於兩岸和平機制的建立或兩岸和平協議何時簽署,則需要視兩岸關係發展的形勢來决定。 

  二是尋求共同發展,是歐共體建立的重要經濟背景。二戰後,美蘇强權興起,歐洲相對衰落,於是相互合作、共同發展逐步成爲歐洲部分國家的共同主張,成爲歐共體建立的另一重要經濟與國際背景。海峽兩岸盡管存在利益上的衝突,但區域經濟之間的相互依賴不斷增强,經濟區域化發展對兩岸形成新的競争格局,尋求兩岸合作與共同發展逐步成爲海峽兩岸的一個重要共識。胡錦濤總書記關於兩岸關係發展的一個核心思想就是不斷强調兩岸經濟合作與共同發展。馬英九上台執政後,在2008年、2009年關於兩岸關係發展與經濟合作的兩個“十六字箴言”中〔1〕,均體現了兩岸經濟合作、共同發展的重要思想。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的一個重要手段是首先建立兩岸經濟命運共同體的觀念。在海峽兩岸之間,尤其是推動兩岸經濟一體化進程,充滿着種種政治、制度、經濟矛盾與利益衝突,最容易入手的是樹立與建立兩岸共同發展、共同繁榮、共享發展成果的觀念,將兩岸經濟發展的前途與命運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形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認知,也就是建立兩岸經濟命運共同體的觀念,有助於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 

  三是因應全球化與區域化發展的挑戰。全球化是一個歷史進程,一直在進行,並形成全球範圍内不同區域經濟合作板塊,促成了歐共體的誕生。上世紀80年代末與90年代初開始的區域經濟集團化發展,進一步加速了歐共體邁向更高層的整合階段。《馬斯裏特條約》的簽署標誌着一個超國家的經濟社會一體化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並最終建立了歐洲聯盟。海峽兩岸之間盡管距離這樣的目標還很遥遠,但全球化的加速發展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多個經濟共同體的興建、建立尤其是歐共體到歐盟的發展,確實爲海峽兩岸經濟一體化或兩岸經濟共同體的建設帶來了許多想像空間,也在客觀上創造了條件。多年來,海峽兩岸對於兩岸共同市場、兩岸經濟共同體與“華元經濟圈”等持續性探討就是顯著例证。 

  要特别强調的是,兩岸經濟共同體的建設,雖然以歐共體或歐盟模式作爲借鑒,但最終還是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或兩岸特色的經濟共同體。目前全球範圍内的經濟共同體是不同國家或不同獨立關税區之間建立的經濟共同體,建立的運作機構是“超國家的”。海峽兩岸不是主權國家間的關係,是一個國家内未統一的大小不同的兩個政治實體之間的關係,是對主權有争議的兩個不同政治實體之間的關係,也是兩個經濟實體之間的關係,在WTO框架下是兩個不同關税區之間的關係。未來兩岸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的運作機制或機構不是“超國家的”,而是“超越兩岸的”,是世界範圍内最獨特的經濟共同體。 

  兩岸經濟共同體建設,在性質上是國家統一之前兩岸經濟整合發展的一種制度化安排,屬於經濟整合發展的較高階段,但不屬於兩岸政治整合範疇。海峽兩岸只有在國家統一之後,才有可能實現完全的經濟整合與政治整合,這不是本課題討論的範圍。 

  (三)高度兩岸經濟整合機制目標:建立兩岸經濟聯盟 

  在兩岸經濟共同體基本實現之後,兩岸經濟整合將進入一個更高發展階段,即統一後的兩岸經濟聯盟。目前,全球範圍内只有歐盟實現了經濟聯盟,並向政治聯盟過度。由於經濟聯盟是在實現共同市場或經濟共同體基礎上,在某些經濟、社會政策上進行統一和協調,如實現共同的農業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按照“一國兩制”的國家統一目標與設想,未來在這一統一模式下,台灣實行自己的治理與管理模式,大陸不介入台灣内部事務與管理。因此,建立兩岸經濟聯盟應是兩岸政治整合達到一個很高程度或實現統一之後的事情。届時,海峽兩岸可能實現經濟聯盟與政治聯盟(統一)。就此觀察,兩岸經濟整合是兩岸政治整合的基礎,但政治整合也可能超越高級階段的經濟整合或經濟聯盟(如香港、澳門重歸統一之後才開始進行經濟整合)。因此,兩岸經濟整合發展模式既不同與歐洲從經濟整合向政治整合發展的模式,也不同於東盟從政治合作到經濟整合、再到社會政治整合發展模式,而是一種特殊的兩岸經濟整合模式,或者經濟整合與政治整合相互發展、平行發展、交替發展的新模式。 

  二、兩岸經濟共同體建設的路徑 

  統一之前,兩岸經濟一體化或兩岸經濟整合機制的高級發展階段目標是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在前面我們已經提出了兩岸經濟共同體的發展目標、基本原則、框架内容與任務、組織體系與運作機制,但如何實現這一重大方案,既要遵循基本的區域經濟整合規律,同時要結合兩岸的特殊情况,在實踐中探索與完善。其中,歐洲經濟共同體、東盟經濟共同體等經濟整合的發展路徑是兩岸經濟共同體建設的重要參考,但同時要符合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形勢,探索具有兩岸特色的建設路徑。 

  (一)國際上經濟共同體建設的通常路徑 

  全球範圍内的經濟共同體以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發展最爲典型與成功,並逐步整合爲超越經濟整合的政治、安全與社會整合的歐盟。此外,目前全球已建立的經濟共同體還包括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1975)、中部非洲國家經濟共同體(1983)、歐亞經濟共同體(2000)與東盟經濟共同體(2007)等。目前世界上仍有新的經濟共同體在建立〔2〕。其他倡議的經濟共同體還包括“泛亞經濟共同體”與“東亞經濟共同體”等。經濟共同體的性質並不完全相同,有些屬於關税同盟,如歐亞經濟共同體(EAEC)、加勒比共同體(CARICOM)等;有些屬於自由貿易區,如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ECOWAS);有些屬於共同市場,如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東盟經濟共同體等。海峽兩岸經濟共同體應是超越自由貿易區的經濟整合模式,其性質應屬於共同市場。 

  歐洲經濟共體與東盟經濟共同體模式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發展路徑。 

  1.歐共體模式及其路徑:由經濟整合向政治整合發展 

  歐共體已經完成歷史,進入歐盟的政治整合階段。歐共體的發展路徑是:歐洲煤鋼共同體(共同市場)-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共同市場)-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共同體-歐洲聯盟。 

  1951年4月18日,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及盧森堡六國外長在巴黎簽訂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巴黎條約),决定建立煤炭和鋼鐵的共同市場,取消關税限制,1952年7月生效,歐洲煤鋼共同體成立,揭開了歐共體發展的序幕。1955年5月,荷蘭、比利時與盧森堡三國簽署一份備忘録,建議六國實施電力、原子能、運輸等部門的一體化,並成立全面關税同盟。同年6月六國確立建立歐洲共同市場的基本設想和目標。1957年2月通過《斯巴克報告》,制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草案。同年3月,六國政府首腦和外長在意大利首都羅馬舉行會議,分别簽署了《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後來統稱爲《羅馬條約》)。該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歐洲經濟共同體(也稱歐洲共同市場或西歐共同市場,簡稱共同市場)建立。1965年4月8日,根據六國簽訂的《布魯塞爾條約》,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三個共同體機制合併爲歐洲共同體,但三個組織仍各自存在,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1967年7月1日,《布魯塞爾條約》正式生效,歐洲共同體(簡稱歐共體)正式成立。

  可見,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提出到建立時間甚短,前後只有八年左右的時間。從歐洲經濟共同體到歐洲共同體的建立,也是八年左右的時間。可見,歐共體的建立並没有按照巴拉薩設計的區域經濟整合進程發展。它是從特定的共同市場開始,逐步進入經濟共同體的建設,並很快建立共同體,最後再逐步發展到歐洲聯盟(歐盟),走過了從經濟整合到政治整合的過程。 

  2.東盟共同體模式及其路徑:從政治合作到經濟整合 

  東盟共同體的建立路徑與歐共體的建設路徑是不同的。東盟建立的初始目的主要是政治與安全合作,而非經濟整合。在政治安全基礎上,適應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潮流,東盟開始推動經濟整合,建立東盟自由貿易區,並不斷擴大範圍,再建立東盟經濟共同體,可以説是經歷了從政治合作到經濟整合、再到政治整合(未來)的發展路徑。 

  東盟(全稱爲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前身是馬來亞(馬來西亞)、菲律賓與泰國於1961年7月在曼谷成立的東南亞聯盟。1967年8月,印尼、泰國、新加坡、菲律賓四國外長與馬來西亞副總理在曼谷舉行會議,發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東南亞國家聯盟成立。目前東盟成員已增加到10個國家。東盟建立之初,經濟並没有成爲其首要的合作目標,更多的是政治與安全合作。隨着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1992年1月,在新加坡舉行的第4次東盟六國貿易部長會議簽署了《新加坡宣言》、《東盟加强經濟合作的框架協定》和《共同有效優惠關税協定》等三個重要文件,正式批準了關於建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議。2007年11月,東盟成員國簽署通過“東盟憲章”(ASEANCharter)。這一憲章由“政治安全共同體”、“經濟共同體”與“社會文化共同體”三大支柱的組織架構搆成。其中,以簽署“東盟經濟共同體藍圖”,落實東盟邁向“東盟”單一市場爲優先發展目標。依憲章規劃:東盟經濟發達的六國,在2010年前取消幾乎所有産品的進口關税,而柬埔寨、老撾、緬甸與越南等必須在2015年前達成;在2015年前將東盟整合成爲單一市場,建立統一的生産基地,並取消區域内關税。2009年11月,東盟宣佈,印尼、馬亞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等東盟六國於2010年起取消彼此間所有商品的關税,向貿易自由化及貿易一體化邁進一大步。 

  可見,東盟經濟整合或單一市場的建立是經歷了由政治合作到經濟整合、再到政治整合(未來)的發展過程。 

  (二)打破常規的兩岸經濟整合機制建構路徑與創新 

  海峽兩岸經濟共同體建設的路徑爲何?可以參照歐共體與東盟經濟共同體等經濟共同體建設的經驗,結合兩岸經濟合作與政治發展的現實,走一條具有兩岸特色的兩岸經濟共同體建設的道路。 

  1.兩岸學術界對兩岸經濟共同體建設路徑的探討 

  海峽兩岸學者對兩岸經濟整合或一體化問題多有探討(見第二節),但主要集中在討論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與經濟整合模式上,同時也就建設路徑問題進行了討論。由於學者提出的兩岸經濟整合模式不同,所走的路徑也不一樣。 

  許多學者提出兩岸經濟整合從局部到整體的發展路徑,即將兩岸經濟一體化與整個中國經濟一體化相聯繫,即由兩岸經濟一體化發展到包括大陸、台、港、澳在内的中國經濟一體化或中華經濟一體化,或者將内地與港澳的CEPA模式作爲兩岸四地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重要範例〔3〕。海峽兩岸學者尤其是以福建涉台學者多傾向從局部到整體的發展路徑。其中一個重要發展路徑是,由金厦經濟特區、環海峽城市圈到兩岸共同市場〔4〕或以兩岸次區域自由貿易區導向全面性兩岸經濟一體化等。其中,唐永紅提出的岸經濟一體化發展路徑幾乎完全采用巴拉薩的區域經濟整合階段,包括探索試驗階段、兩岸自由貿易區階段、兩岸關税同盟階段、兩岸共同市場階段、兩岸經濟與貨幣聯盟階段到“完全的兩岸經濟一體化”階段〔5〕。 

  盡管兩岸學術界對兩岸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路徑有不少探討,但對兩岸經濟共同體的建設路徑討論與研究較少。近年來,這一問題的討論開始有所增多。致力於推動海峽兩岸實現“政治統合”的台灣大學教授張亞中發表了“ECFA、兩岸經濟共同體與大中華經濟圈競争力”的文章,提出了“兩岸經濟共同體”的概念,但文章重點是討論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最後從歐共體的誕生與發展過程的經驗指出,英國、丹麥、荷蘭、比利時與盧森堡等從擔憂、拒絶與歐洲大國的經濟整合到參加的過程經驗得出,可供台灣參考,提出“爲了兩岸更長遠的利益,兩岸應推動經濟的統合,讓兩岸經貿在共同體的機制下運作才符合兩岸的經濟與政治利益”,“積極推動兩岸經濟合作的ECFA是必要的第一步,兩岸共同創造一個具有共同體性質的兩岸共同市場,才應該是兩岸努力的目標。”〔6〕其發展路徑基本上是ECFA到兩岸共同市場。大陸學者倪永杰也提出建立兩岸共同體的建議〔7〕。作者接受了汪道涵的兩岸“共同締造論”與張亞中的“統合論”思想,提出“培植兩岸共同利益,加快兩岸一體化進程,建設兩岸共同體,最後邁向兩岸統合的最高境界”。倪永杰提出兩岸共同體建設路徑則是“一是加强兩岸經濟資源與産業的整合,加快兩岸經濟一體化進程,構建兩岸經濟共同體”,“在兩岸直航基本實現之後,需要實現兩岸雙向經濟聯動互補,構建兩岸共同市場、兩岸經濟共同體,實現兩岸資源的整合,實現兩岸自然經濟因素的自由流動”。“二是加强兩岸社會的交融與整合,構建兩岸社會共同體”。可以説作者提出了兩岸經濟共同體、兩岸共同體、兩岸社會共同體與兩岸經濟一體化等諸多概念,但尚未有明確統一的概念與定義,其基本路徑是經濟資源與産業整合到經濟共同體。 

  台灣前官員蕭萬長提出了明確的兩岸共同市場發展路徑〔8〕。第一步是兩岸貿易往來正常化,其中最重要的是解决“三通”問題,台灣方面取消貨物轉口的限制,允許貨物直接自由的進關,接着實現人、貨海空直航。馬英九上台執政後,這一步已基本實現。第二步是關税减讓。第三步簽訂類似自由貿易區協定,作爲經濟制度調和標準化的基礎,並提出采用“更緊密的經濟運作架構CEOF(Closer Economic Operational Framework)。可以説,蕭氏的兩岸經濟整合路徑是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關税减讓-自由貿易協定-兩岸共同市場。 

  2.建構兩岸經濟共同體的發展路徑選擇 

  ①借鑒歐洲共同體模式的兩岸經濟共同體發展路徑:從單一部門一體化到整體經濟一體的發展路徑 

  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發展最初是建立煤鋼共同體,再到電力、原子能與運輸等部門一體化,再整合爲歐洲經濟共同體。這爲兩岸不同部門與領域的共同市場建設提供了重要經驗。根據兩岸經濟整合的需要,在兩岸經濟共同體的框架下,可優先建立不同産業、不同領域的共同市場。在《歐洲經濟同體條約》11項任務,其中8項是建立和發展共同市場的政策協調或共同政策主張,包括建立農業方面的共同政策、建立運輸方面的共同政策、建立保证共同市場内競争不受破壞的體制、建立經濟政策的協調機制或程式等。在兩岸還無法實現總體經濟政策協調發展的情况下,可在兩岸經濟共同體目標下,不同産業與領域進行協調發展與合作,建立專業的或單一産業的共同市場,實現共同發展。

  在兩岸當局政策授權與配合下,由兩岸行業機構組織建立兩岸信息産業共同市場、兩岸鋼鐵業共同市場、兩岸機械産業共同市場、兩岸空運共同市場、兩岸海運共同市場、兩岸環保共同市場與兩岸資本共同市場等單一産業市場。如海峽兩岸之間可以在逐步建立兩岸信息産業共同標準基礎上,建立兩岸信息産業共同體(共同市場),實行統一的標準、系統、信號、漫遊、收費以及對外合作。目前兩岸鋼鐵産業初步實現了行業之間的合作機制,並在ECFA框架下逐步展開關税减讓與市場開放措施,實現新的合作機制。爲了兩岸鋼鐵産業的共同發展與繁榮,兩岸鋼鐵協會可在合適時候建立兩岸鋼鐵共同市場,取消兩岸之間的鋼鐵關税,完全開放市場,實行對外一致的關税與管理政策。 

  如何建立兩岸具體的與不同領域的共同市場及運作機制,還要根據兩岸經濟發展與合作進程進行具體的協商。在條件成熟時,再將兩岸不同領域與部門的經濟共同體整合爲兩岸經濟共同體。 

  ②由低到高的兩岸經濟整合路徑:兩岸特惠關税區、兩岸自由貿易區到兩岸經濟共同體 

  建立經濟共同體是一個復雜曲折、艱苦的過程,需要經過長期的努力來實現。建立經濟共同體需要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目標,也需要兩岸政治家的智慧與努力。歐共體如此,未來兩岸經濟共同體的建立也是如此。另外,外在的環境與形勢的變化,也是促成内部成員間建立經濟共同體的重要原因。 

  未來兩岸經濟共同體條約的商簽可以借鑒歐洲經濟共同體建設的《羅馬條約》。《羅馬條約》在序言中開宗明義强調其目的是:“消除分裂歐洲的各種障礙”,“加强各成員國經濟的聯結,保证它的協調發展”,“在歐洲建立更加緊密的聯盟基礎”等。尤其是《羅馬條約》是無期限的,而且没有規定退出協定的程式,却有歡迎其他歐洲國家參加共同體的條文。就目前以及未來較長時期兩岸經濟整合趨勢觀察,兩岸經濟共同體建設的路徑不是單一的,不是直綫式的。基本發展路徑應是從特惠貿易機制(ECFA初期)到兩岸自由貿易區(ECFA的後期或完成期)再到兩岸經濟共同體。 

  3.從兩岸經濟共同體到中華經濟共同體 

  兩岸經濟共同體的建設只有台灣與大陸兩個成員體,不可能是一個成員持續增加的過程。但兩岸經濟共同體建設過程中,可發展與擴大爲中華經濟共同體,即逐漸吸納香港與澳門加入,最後形成一個包括大陸、台灣、香港與澳門在内的中華經濟共同體。 

  中華經濟共同體的建立路徑將是獨一無二的。中華經濟共同體存在兩個不同性質與發展路徑的經濟整合體。一是中國内地與香港、澳門是已經率先實現了政治整合(回歸)後,才逐步推動與實現經濟一體化建設即經濟整合,並先從CEPA這一初級經濟一體化階段開始,並不斷深化。預計在不久的將來,中國内地與港、澳之間將逐步實現經濟、社會共同體,實現貨物、人員、資本等在區内的自由流動及社會經濟政策的不斷協調發展。其路徑是先政治整合與政治統一,再實現經濟整合,建立内地與港澳經濟共同體與共同體。内地與港澳的政治整合與政治統一及經濟整合,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的框架内進行。内地與港澳並没有如歐盟有一個超越國家與特别行政區之上的“超國家機構”的存在。 

  二是從兩岸經濟共同體向中華經濟共同體的轉變與發展。兩岸經濟共同體的建設同内地與港澳經濟共同體的建設是不同的路徑,是分開處理的。其路徑可能是先建立内地與港澳經濟共同體,後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最後再建立中華經濟共同體。也可能是同步進行的,一方面推進内地與港澳經濟共同體的建設,另一方面同時推進兩岸經濟共同體的建設。不同的是,兩岸經濟共同體的建設是在兩岸政治整合與國家統一之前進行的,是“先經濟整合後政治整合”;而内地與港澳經濟共同體的建設是在港澳回歸或國家統一之後進行的,是“先政治整合後經濟整合”。 

  注釋:

  〔1〕2008年,馬英九提出的“十六字箴言”爲“以民爲先,精誠合作,和衷共濟,再創雙贏”;2009年提出的“十六字箴言”爲“同舟共濟,相互扶持,深化合作,開創未來”;2010年重審2008年提出的“十六字箴言”。台灣《工商時報》,2010年4月10日。 

  〔2〕2010年2月23日,墨西哥總統卡爾德隆在裏約集團峰會上宣佈,與會拉美及加勒比國家一致同意,成立“拉美及加勒比國家共同體”,推動地區一體化進程。這一共同體將包括該地區33個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昝春燕,“拉美共同體起航”,《21世紀經濟導報》,2010年2月25日。 

  〔3〕安豐明、殷存毅,“兩岸經濟制度性一體化的路徑選擇”。俞新天、周忠匪,趙念渝,《全球化與兩岸關係新發展》,經濟導報出版社(香港),2006年6月第1版。 

  〔4〕吴金城,“兩岸經濟一體化的制約因素與整合途經”,《中華戰略學刊》,2009年秋季刊,台灣中華戰略學會,2009年9月30日。 

  〔5〕唐永紅,《兩岸經濟一體化問題研究-區域一體理論視角》,鷺江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202-203頁。 

  〔6〕張亞中,“ECFA、兩岸經濟共同體與大中華經濟圈競争力”,《綜合競争力》創刊號,2009年10月,第84-87頁。 

  〔7〕倪永杰,“兩岸關係新境界與兩岸共同體建設刍議”,《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7卷第2期,總24期,2009年5月,第112-117頁。 

  〔8〕蕭萬長,“兩岸共同市場的挑戰與前景”。俞新天、周忠菲、趙念渝,《全球化與兩岸關係發展》,經濟導報出版社(香港),2006年6月,第3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1年2月號,總第1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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