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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涉台法治建設促進閩台深度融合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福建涉台法治工作取得長足進步,對深化閩台交流合作、推動兩岸融合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新時代背景下,涉台法治工作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推進兩岸融合發展和祖國統一進程的堅實保障與强大動能。2021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再次親臨福建考察指導,强調“要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勇於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這既爲新時期福建對台工作作出戰略指引,也爲涉台法治工作的持續完善指明瞭方向。

  一、福建涉台法治工作的實踐回顧

  福建作爲大陸對台工作的前沿區域,涉台地方立法起步早、數量多、質量高、領域廣,涉台司法工作獨具特色、創新性强,涉台執法工作不斷完善,涉台法治氛圍持續向好。有力推進了閩台融合發展,也爲福建實現全面依法治國貢獻力量。

  (一)涉台立法不斷豐富

  福建涉台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980年的《福建省縣社兩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根據福建具體情况,將台籍同胞納入縣社兩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的候選人範疇,這是全國地方立法中首次出現涉台條款,明確保障了台胞在大陸的政治權益,具有較强的前瞻性。隨着閩台交流不斷擴大,福建省涉台立法涉及領域不斷拓寬,到1990年上半年共有19項地方性法規中包含了涉台條款。

  1987年兩岸開放探親交流,兩岸人員往來日益密切,閩台兩地交流合作也得到快速發展,對福建涉台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1990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福建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福建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兩部地方性涉台專項法規,成爲大陸最早的涉台專項法規。隨後,福建又陸續在多部地方性法規中通過涉台條款或專章,對涉台事務進行規制,在多個領域實現全國零的突破。福州、厦門等地也行使立法權,在市一級進行專項立法。截至2007年,福建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共制定10部涉台專項法規。

  2008年台灣政局發生重大積極變化,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新時期,福建省抓住這一有利契機,在涉台立法上取得新突破,推出一系列全國首創的涉台法規,對兩岸在農業、職業教育等領域合作進行規範;在修訂各類專項法規時,也注意補充涉台專章或涉台條款,特别是《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多處體現涉台元素,從法律角度明確了平潭作爲開展兩岸交流合作和對外開放“先行先試”綜合實驗區的特點和優勢。爲適應閩台交流合作新形勢的需要,福建也適時推進涉台法規的修訂工作,先後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和《厦門市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進行修訂。此外,隨着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修訂,地方立法主體擴大,福建省内新獲得立法權的市級人大常委會也開始試水涉台立法,最終形成“量多面廣”的涉台地方法規體系。截至2020年,福建現行有效的涉台專門法律達13部,數量居各省市首位,其中更包含大量創制性立法, 許多專項立法至今仍是獨一無二。

  (二)涉台司法持續突破

  福建在涉台司法工作方面也走在全國前列,創下多項先例。1995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福建省檢察院在全國監察機關率先成立涉台案件辦公室,設置專門機構保障台胞合法權益。此後福建在推動兩岸司法互助合作方面不斷開創先河,率先實現逃台案犯遣返大陸、委托台灣檢察官在島内調查取证以及在台灣方面協助下通過長途電話録音方式調查取证等。2006年8月,福建省檢察院接待首次來訪的台灣檢察官協會代表團,雙方達成以檢察官協會名義合作開展個案協查的共識,爲此後兩岸司法互助的持續突破奠定基礎。

  2009年以來,福建省法院和檢察院立足“先行先試”政策優勢,加强和創新涉台司法工作。一是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强涉台檢察工作依法保障台胞台企合法權益的意見》《關於進一步發揮司法職能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59條司法惠台措施”)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對涉台司法工作進行詳細規定。二是不斷創新機構設置,通過建立台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涉台案件審判庭、涉台司法事務辦公室、涉台檢察室和涉台社區矯正中心等機構,建立立體式的涉台司法保障體系。三是健全涉台司法審判,全省法院在積極發揮涉台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相關違法犯罪,妥善處理各類糾紛的同時,也積極吸收台胞參與大陸司法程序,充分發揮台胞在涉台法制工作中的作用。四是强化對台司法互助和法律交流,一方面持續完善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流程,開創兩岸司法互助合作的新模式,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對台獨特優勢,積極推動兩岸司法人員交流往來,打造對台司法交流的知名品牌。經過多方努力,福建對台司法工作長期走在全國前列。包括涉台審判中首例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律文書、首例通過司法互助渠道查明台灣地區法律、首例從台灣獲得被害人或其遺屬補償等,爲大陸法院破解涉台司法難題貢獻力量。其中龍岩在大陸首例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案例,獲得國台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福建省涉台檢察中首例逃台罪犯遣返大陸受審、首例委托台灣檢察官調查取证、率先達成兩岸以檢察官協會名義合作開展個案調查的共識等,也開創大陸先河,並與台灣檢察官協會正式建立穩定有效的兩岸刑事個案協查合作機制。特别是2009年6月,就李志宏涉嫌走私毒品一案商請台方代爲調查取证,成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協議生效後的第一起司法互助調查取证案件。漳州、厦門等地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台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與社區矯正工作也在全國範圍内産生一定影響。

  (三)執法監督不斷完善

  在涉台法律法規執行方面,福建省探索建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台胞維權工作機制,確保台灣同胞的意見和建議能够得到反映和重視,涉台糾紛能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和化解。2006年2月,福建成立對台工作平台建設小組投資維權組,成員有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台工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司法廳、省外經貿廳、省台辦等9個單位,明確了聯席會議制度、工作聯繫制度、投訴協調制度和通報制度,推動建立法律諮詢與服務制度,創新工作方法,促進做好台商投訴協調工作。

  2009年以來,福建把握新形勢,不斷加强和完善涉台執法監督機制,優化台胞台企發展環境。一是除涉台專項立法和部門規章涉台條款外,福建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批涉台政策規章,部分地市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涉台法規,成爲涉台執法工作的有力支撑。二是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台胞維權工作機制。如維護台灣同胞合法權益立法及執法檢查機制、台商權益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機制、聯合督辦機制、黨政領導與台商座談會和接待日機制、涉台糾紛多元化解與訴訟協調工作機制等,各有關職能部門在機制框架下形成合力,有效協調處理解决台胞投訴與求助事項,維護了台胞合法權益。三是重視執法監督工作。爲推進台胞權益保護工作,省市各級人大常委會注重加强涉台法律法規監督,開展一系列執法檢查,積極做好信訪工作,及時聽取台胞意見,瞭解各項法規落實情况和在執行中出現問題,督促解决重點案件、滿足台胞訴求,形成審議意見向各級人民政府交辦,從而監督法律實施,提高執法效果。

  二、福建涉台法治工作的基本經驗

  福建作爲大陸涉台法治建設開展最早、成效最顯著、最富有創新的省份,累積了一批成功經驗,具有較强的示範作用。伴隨兩岸交流合作不斷深化,福建涉台法制工作的相關成果將爲新形勢下以法治高質量保障和促進閩台融合發展,奠定扎實基礎。

  (一)始終堅持服務國家統一大業

  福建涉台法治以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爲政治前提和首要原則。涉台法治工作必須服從服務於兩岸關係大局大勢,貫徹落實中央對台工作大政方針,始終圍遶保護台胞合法權益主軸,適應兩岸融合發展的新要求,不斷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减少因法律空白或制度斷裂導致不必要的摩擦,更好地整合兩岸特定社會制度、法規,進一步鞏固和沉澱兩岸社會整合實踐成果。因此,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和執法工作,必須嚴守地方立法權限,嚴格遵守相關全國性法律,不得與上位法相扺觸,自覺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一。爲此,福建在涉台立法和執法過程中,依據憲法、國籍法的相關條文以及基本法律原則,承認台灣居民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也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此基礎上將相應的政策舉措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使台灣居民作爲中國公民的權利義務在福建逐漸“激活”和落實。爲此,福建涉台法治努力實現“有所作爲”,勇於先行先試,爲推動兩岸交流、推進祖國統一大業作出貢獻。多年來,福建省在兩岸司法合作、推動對台法治交流、台灣船舶來閩停泊、閩台近洋漁工勞務合作、接受台灣同胞捐贈、招收台灣學生就讀、推動對台農業與教育等方面的法治嘗試,爲國家制定和執行相關法律、規範提供了實踐經驗。

  (二)始終堅持突顯福建對台優勢

  福建涉台法治工作認真貫徹中央對台方針政策和上位法規定,努力實現地方涉台立法的“不相扺觸”與“體現地方特色”兼顧。一方面,通過立法把中央對台方針政策轉變爲適應地方具體形勢的法律規範;另一方面,努力從福建實際出發,積極拓展涉台立法空間,豐富涉台立法内容。此外,針對涉台法治建設受制於兩岸關係發展變化的實際,堅持“以我爲主”,在立法上以單方立法爲主要形式,充分發揮中央給予福建的優惠政策和自主權,注重針對台胞台商生産、生活實際,解决實際問題,主動采用變通措施。在不違背《立法法》的前提下,盡可能做到有所創新。如率先提出“同等待遇”:2010年修改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確了對台灣同胞的“居民待遇”原則,即“台灣同胞來閩投資的,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並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有力保障台胞的投資權益。2019年2月,福建高院在出台的“59條司法惠台措施”中首次規定了保障台商、台胞在閩享受同等待遇的具體措施,其中台灣同胞可“以台灣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作爲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在大陸從事訴訟活動”,對户籍在台灣地區的被告人,在不妨礙訴訟活動前提下,“允許其在開庭審理期間會見監護人、近親屬”等都是我省法院首次明確規定,充分體現了福建法院先行先試的特色優勢。在執法上積極構建部門間合作機制,强調部門聯動,設立推廣專門機構服務台胞各級司法部門、台辦以及其他政府機關充分合作。如台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聯動+整合,已成爲台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創新經驗的突出亮點。在司法上充分發揮台胞作用,積極發揮台商協會等民間組織職能,通過相關組織和法定程序在台胞中選拔涉台案件檢察聯絡員、調解員、陪審員、緩刑考察員等工作人員,協助兩岸司法機關調查取证、參與緩刑監管等,爲台胞參與涉台法治工作提供渠道,不斷提昇台胞的參與積極性。

  (三)始終堅持完善涉台法治體系

  福建省地方各級人大肩負保证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監督工作重任,同時縣級以上人大還擁有制定地方法規的權力,這使人大對涉台法治工作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多年來,福建省各級人大在深入開展法治建設研究和調研基礎上,發揮立法優勢,爲兩岸融合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並全力保障對台政策的有效落實。持續開展執法檢查,確保涉台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到位,督促對台工作做實做細做好。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特别在保障台胞投資、推進兩岸青年交流、兩岸農業合作、閩台職業教育和兩岸少數民族交流方面,都做出積極貢獻。

  (四)始終堅持深化閩台融合發展

  兩岸具有同源性與同質性的兩岸法治文化底藴,至今仍影響着兩岸民衆的思維方式、價值觀念與行爲模式,也藴涵着以兩岸鄉土文化的當地習慣和風俗爲中心的民間規則體系,是指導、引領與協調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化的最好黏合劑與文化基礎。福建涉台法治工作充分反映閩台關係發展的需求,在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通過法律手段解决本地突出而國家尚未立法或國家尚未形成成熟應對機制的特殊情况,把涉台法治同本地實際結合起來,針對性地解决地方面臨的具體問題。針對福建台商台資多,與地方經濟聯繫密切的特點,通過制定地方法規,完善相關制度安排,提昇台胞投資積極性,保障台胞投資企業的合法經營;順應開展閩台農業合作的需要,通過立法等一系列手段,推動引進台灣品牌農業、建設台創園平台、推廣台灣農業良種與技術推廣、擴大閩台農村實用人才培訓;以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爲契機,通過法治手段提高合作人才培養質量、創新教學理念、提昇高校内涵建設、拓展校企合作深度與廣度、提高學生綜合能力,爲深化閩台兩地在相關領域的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相關領域的合作,不僅爲成爲閩台交流的亮點,也有利促進了福建的經濟社會發展。

  (五)始終堅持契合台胞台企需求

  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發展思想既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實踐問題。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應以人爲本,福建涉台法治工作直面台胞現實需求,以保障台灣民衆平等參與社會生活與市場競争爲原則,在落實“同等待遇”基礎上,適當給予台胞特殊政策,力求墊平台胞在閩生活工作中面臨的客觀差距。在涉台立法工作中,着力解决台灣同胞在大陸工作、生活中可能面臨的現實困難,努力關心和保障台胞的政治權益和人身權益,保護台企投資合法權益,保障台胞往來大陸、前往其他國家的自由,爲台胞子女在大陸就學、就業等方面提供便利。在涉台司法工作中,針對兩岸制度差异可能給台灣同胞帶來的不便,不斷創新涉台司法工作機制,建立重大涉台案件訴前會商機制,建立台灣地區被告人親屬會見制度,推進涉台糾紛多元解决機制,首創涉台社區矯正工作機制;持續提昇涉台司法服務水平,構建信息化服務平台,打造專業化服務産品,暢通緑色訴訟渠道,依法保障台胞與大陸當事人享有同等訴訟權利和義務,讓台胞台企充分享受及時、高效、便捷、貼心、暖心的司法服務。

  (六)始終堅持營造濃厚法治氛圍

  福建涉台法治工作通過向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閩台胞和社會大衆全面普法,着力塑造懂法、信法、用法的涉台法治氛圍,爲相關工作開展提供堅實保障。召開涉台法規專題學習研討會,組織各單位學習領會法規精神,並對條款進行解讀,進一步明確各職能單位貫徹落實相關法規的任務和要求。打造海峽論壇等平台,通過組織政策推介會、印製和發放宣傳手册等形式,向到會台胞和大陸民衆進行宣傳。充分發揮台胞團體作用。利用各地台商協會各類手册、台商台青微信群等載體進行宣傳,積極發揮台商座談會、市台協法律顧問團、涉台調解委員會等平台作用,組織集中宣講和諮詢,積極邀請台商台胞現身説法、現身釋法。運用大衆傳媒。藉助中央、省市等新聞媒體,對相關涉台法規條款的頒佈實施進行廣泛宣傳,製作宣傳節目,開展普法互動。如厦門市通過中央電視台拍攝台胞權益保護相關宣傳片,取得了較好的反響。加强與台胞直接交流。一些地市邀請台胞代表旁聽涉台案件庭審,以最直觀形式,向台胞普及宣傳相關犯罪的社會危害、定罪起點與刑事處罰。選派干警、法律專家、檢察官或法官,爲台胞開展各類犯罪預防、法律知識等各類專題講座。

  三、新形勢下福建涉台法治工作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涉台法治工作以其特殊的適用對象、復雜的執行内容和多變的執行環境,對我省立法、執法和司法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40年來,福建涉台法治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由於兩岸屬於不同“法域”的客觀現實並未改變,加之涉台法治工作面臨復雜多變的兩岸局勢,時刻對其提出新的問題與挑戰。這就要求福建在涉台法治相關領域不斷開拓創新,更好地服務兩岸融合發展,實現祖國統一。

  (一)涉台立法工作有待完善

  一是現有涉台地方法規更新遲緩。現行部分涉台法律法規頒佈時間較早、未能及時修訂,部分條款適用困難。一些法規的修訂甚至滯後於上位法。也有部分條例内容與現實情况差距大,隨着兩岸交流形勢的快速變化和國家涉台法規的不斷完善,仍失去用武之地,亟需“立改廢”。

  二是涉台工作領域存在立法空白。迄今爲止,我省涉台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鼓勵台胞投資和對台經貿合作,涉及政治、社會、文化方面的很少。而閩台交流的深入,正在上述領域催生更多的需求,尤其是在保障在閩台灣青年群體的權益,滿足台胞養老、醫療和繼承等社會服務需求,開展閩台文化教育、鄉建鄉創等領域交流合作等方面,亟需立法規範。

  三是涉台綜合性立法尚待提上日程。我省涉台法規主要規範特定行業、具體領域的合作事宜,屬於跨領域綜合性立法的僅有《平潭綜合試驗區條例》。隨着閩台融合日益深入,涉台政策法規不僅要爲單一行業和某一群體台胞服務,而且應直面不同群體台胞在閩學習、工作、生活中的共同需求。新形勢下不同部門開展的對台工作普遍出現交叉,也使涉台綜合性立法的必要性更加迫切。當前江蘇已在全國率先推出《江蘇省對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福建作爲對台交流前沿,急需迎頭趕上。此外,出於以“四通三化”爲目標的區域協調發展需要,尤其是福州和馬祖、厦門和金門之間的交流合作,也需要區域性綜合性法規加以規範和保障。

  (二)涉台法治宣傳仍待提昇

  一是部分涉台幹部對涉台法律法規理解和運用能力不足。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都離不開實務部門的參與和配合。閩台交流合作快速發展,各級涉台政策、法規逐步完善,對涉台實務部門的依法行政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然而調研中發現,仍有部分參與涉台工作的幹部或對相關政策法規缺乏瞭解,或並未意識到法治宣傳的必要性,在工作中存在重視解决現實問題,忽視對台胞進行普法等問題。

  二是在閩台胞對瞭解涉台法律法規的積極性不高。盡管當前我省出台不少新的惠台政策法規,但部分台胞對其瞭解和運用的動力仍然不足。調查顯示,當前台胞瞭解涉台政策法規高度依賴政府宣傳,但許多台胞反映,目前的涉台政策法規内容繁多,且缺乏統一宣傳,特别是一些部門未對相關政策法規的具體落實程序進行系統説明,更没有清晰可視化的圖表和鮮活的事例,令他們感到無從下手。

  三是涉台法治入島宣傳手段滯後、效果不彰。長期以來,島内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對福建惠台政策的正面報導較少,對我省涉台法治建設情况介紹更是寥寥無幾。台企、台胞幾乎無法通過島内媒體獲得關於大陸政策法規的有效信息。相反,島内輿論場中夸大兩岸法規差异、妖魔化大陸法治水平的負面信息比比皆是,台灣當局甚至主動集中公佈台灣民衆在大陸遭遇法律糾紛的負面案例,企圖削弱台胞對大陸法治的信心,這也給涉台法治宣傳工作增加了壓力。

  (三)涉台法律執行有待加强

  一是兩岸地域限制增加執法難度。一方面,在案件審判處理與審判過程中,往往出現台籍被告人不在大陸的狀况,這不僅導致缺席審理比例偏高,也給糾紛調解、法律文書送達等環節造成更多困難。另一方面,對違法主體責任追究存在困難。當前我國法律對台灣居民的島内行動約束力有限,不少常用處分措施難以産生效果,追究刑事責任更是無從談起。

  二是閩台交流持續拓展對執法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隨着閩台“新四通”和“四通三化”的持續推進和兩岸融合的全面深化,兩岸交往合作的領域和地域分佈正不斷拓展,台胞在地區間、省份間流動日益成爲常態。這一方面需要我省相關部門積極推動以往在經貿交往和人員往來等領域行之有效、在我省東部沿海地市得到實踐檢驗的一系列執法模式向新領域、新地區“移植”,並與其他省份建立聯動機制,共享涉台法治工作中的經驗做法,以適應台胞、台企跨地區、跨行業活動催生的執法需求。另一方面,盡管落實“同等待遇”已是大勢所趨,但鑒於兩岸社會制度、政治體制、管理機制等存在差异,基於國家安全和社會公益等現實考慮,尚不具備對台灣同胞實現完全“同等待遇”的條件。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充分權衡,對其執政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三是涉台司法工作的台胞結構單一、作用有限。當前參與涉台司法工作的台胞以台商爲主,律師、學者及其他法律人才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一方面由於工作繁忙和專業知識不足,台商群體在涉台司法工作中的作用受到一定局限,另一方面由於島内專業人士對法治工作的參與較少,對相關業務市場預期不足,在閩開拓市場熱情有限,反過來又限制了對福建涉台法治工作的參與。

  (四)兩岸形勢變化影響涉台法治工作開展

  一是政治關係變化阻礙兩岸交流合作。2016年蔡英文當局執政以來,拒不承認“九二共識”,不認同兩岸同屬一中,破壞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造成兩岸聯繫溝通和協商談判機制中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成果受到影響。與此同時,“台獨”勢力動作頻頻,推行“去中國化”活動,導致兩岸關係發展的風險挑戰增大。在此背景下,涉台法治交流和司法合作活動面臨的台灣當局打壓逐步加劇,尤其是2018年以來,蔡英文當局更通過“反滲透法”等“法制”手段,强化了對兩岸法治交流的阻撓,當前不少原有的涉台法治交流和司法合作活動面臨台灣當局打壓。兩岸法治合作的相對停滯,阻礙了台灣居民正當權益的實現與保障,影響了大陸方面相應的法律適用和政策實踐。未來兩岸法治合作將面臨更多挑戰。

  二是台灣當局打壓台胞參與法治工作意願。2018年以來,民進黨當局加緊限制兩岸交流,對台灣民衆形成“寒蟬效應”,已嚴重制約了在閩台胞參與我省涉台法治工作的意願。據調研和訪談顯示,台灣當局的報復手段已經成爲阻礙台胞配合各類惠台政策和涉台法規的主要顧慮之一,這使他們雖然願意享受涉台司法服務保障帶來的種種便利,却在參與相關基層治理工作方面略顯猶豫。當前民進黨當局又通過宣傳和立法等手段,以“打擊(‘統戰’)在地協力者”爲由,進一步强化對島内參與兩岸交流的個人與組織的打壓,未來形勢可能更加嚴峻。

  三是兩岸差异導致台胞對大陸法治缺乏信任。由於兩岸社會制度、法律體系、生活方式和價值觀等方面存在明顯差异,再加上近年來島内“台獨”勢力大肆操弄“恐中”“反中”情緒,使許多台灣民衆對大陸法治建設存在較深偏見,在大陸遇到維權糾紛時,往往先入爲主認爲大陸“重關係不重法律”,不願走正常的調解訴訟途徑。而台灣當局也常常以此爲藉口,拒絶執行大陸法院判决。此外,兩岸司法程序差异也在客觀上增加了大陸台胞處理法律事務面臨的困難,影響涉台法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台灣居民,在與司法機關互動中,普遍有不信任感,對司法機關配合度不佳,提昇了案件調查和社區矯正等工作難度。

  加强涉台法治建設促進閩台融合發展

  地方涉台法規作爲國家意志的體現,其制定與執行對兩岸關係發展同樣意義重大。新形勢下,福建應以實現“同等待遇”爲準則,落實落細相關政策,進一步擴大閩台經濟社會交流、助力祖國統一大業,同時爲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貢獻。

  (一)創新涉台法治思維

  法治思維要以法律爲準繩,堅持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解决問題和推進工作。涉台法治思維就是以法律規範爲準繩的邏輯化理性思考方式,將法治運用於深化兩岸融合發展。

  一是明確以推進祖國統一爲最終目標。涉台法治工作不僅應着眼在閩台胞現實需求,促進閩台經濟社會融合;更應多方明確兩岸同胞皆爲平等主體、應共享公共産品;爲台灣同胞瞭解和接受大陸制度,參與大陸社會治理創造條件;順應時代的變化,爲兩岸民衆在閩交流交心創造良好的民意氛圍。由此,涉台法治工作應努力探尋穩定、平等、普遍的法律路徑,實現閩台民衆在福建工作、生活環境的均等化。

  二是突出法治示範效應。涉台法治工作不僅要解决台胞在大陸生活、工作中面臨的現實問題,還應成爲展示大陸法治建設成果,突顯中國道路優越性的窗口。通過明確、易懂、可操作的工作程序,讓執法者、司法者、守法者和台灣同胞有迹可循,增强其對兩岸融合與祖國統一大業的信心。

  三是加速推動“先行先試”。地方涉台法治工作具有探索處理涉台事務管理法制化的作用,是中央對台政策的法律化。爲此,應聚焦當前和未來一段時期内兩岸融合過程中最爲突出的問題,探索其應對模式。只要不扺觸上位法的强行性規定,不扺觸中央禁止性的命令,對上位法中的任意性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做出變通。着重解决現實需求强烈,且對推進祖國統一意義重大的現實問題。

  (二)完善涉台法規體系

  兩岸關係發展和大陸對台工作的新變化,爲涉台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制定完善涉台法規過程中,要堅持“反獨促統”,兩岸同胞“同等待遇”。明確台灣民衆在反對“台獨”活動方面的義務,盡可能避免“特殊對待”,努力實現對台灣同胞一視同仁,使之成爲加大釋放兩岸和平統一動能的重要驅動。

  一是加快修訂既有涉台法規。爲有關部門在台胞台企工作生活相關領域進一步簡化管理程式,推進“同等待遇”提供支持。特别是結合近年來福建出台各類服務和吸引台胞的新措施、新政策和新形勢下兩岸交流的新情况,修訂相關法規和政策性文件。

  二是繼續開展閩台融合發展新領域立法工作。督促各單位進一步統一認識、加强配合、加緊論证,在既有基礎上繼續推進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對閩台青年融合、閩台文化交流等領域立法進行前期調研,推動各部門通過落細落實現有政策鍛煉隊伍、積累經驗,爲在合適時機推出相關法規奠定基礎。

  三是適時啓動涉台綜合性立法。總結近年來我省推行《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以及各地市、各部門實施惠台政策的經驗,將其中行之有效、可以長期實行的政策加以法制化;吸收其他省市經驗,結合各部門力量,針對台胞在福建從事行業、年齡分佈日益多元化、碎片化的大趨勢,進行涉台綜合性立法的前期探索。

  (三)健全涉台執法機制

  涉台執法實踐不僅有利於保護台灣居民合法權利,同時也是落實台灣居民在一個中國框架下權利義務的實踐的探索,是推進兩岸融合、實現祖國統一的重要環節。涉台司法互助工作事關海峽兩岸審判實踐和人民利益,事關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責任重大,任務繁重。應堅持先行先試,充分發揮“試驗田”作用,及時總結推廣福建涉台司法的寶貴經驗。

  一是拓展部門間協作機制。進一步拓展涉台法治聯合工作機制的内涵,推動各部門加强合作,實現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並將其工作内容由維護台胞權益向涉台工作其他重點進一步拓展,形成工作合力,對台商台胞在大陸投資、就業、生活中面臨的法治問題統籌安排。

  二是建立政策推廣機制。及時搜集各部門涉台工作的新經驗,可在保证不與上位法衝突的情况下,及時確認相關創新手段的法律效力;加强對近年來各地新出台惠台政策的總結,對被證明行之有效的新政策、新思路,可以總結上昇爲地方性法規;加快推廣各地涉台司法試點中的重要成果。

  三是完善台胞參與機制。推廣和完善現有台胞參與涉台司法工作的一系列做法;加大力度支持台灣律師來閩執業、開展服務;主動邀請台灣法學學者、相關領域專業人士來閩調研或“雲參訪”,加强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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