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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基於國家結構形式對“一國兩制”台灣模式再思考

  一、緒論

  從國家結構形式層面釋義,“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1982年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説中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傳統觀念的突破與創新,在港澳問題上的成功實踐證明其能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但台灣問題具有特殊性,“一國兩制”台灣模式構建的深入和完善,需要突破東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界限,結合台灣的實際情况,吸取世界上其他國家在解决統一問題上的經驗和教訓,開創有别於“港澳模式”的新模式,求得能够被兩岸人民共同接受的“台灣模式”。

  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題爲《爲實現民族偉大復興、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的重要講話,提出要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在“一國兩制”的戰略框架下,維持港澳地區對祖國大陸的向心力,統一台灣,是中國夢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習近平總書記的有關論述要求我們深入研究“一國兩制”的理論内涵,進一步把握“一國兩制”構想與單一制或聯邦制國家結構的關係,妥善處理同一國家内部不同制度所必然要産生的衝突碰撞、互相磨合、平等相處和長期共存的問題。

  二、國家結構形式概述

  國家結構形式是國家政治和憲政制度框架中的不可或缺的核心性組件,其實質是國家權力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縱向劃分與配置,即國家的整體與部分之間及中央政權機關與地方政權機關之間相互關係的搆成形式。國家結構形式一旦經憲法確立,這種權力的配置格局就受到政治體制與憲法法律的認可與保障。憲法所確立的縱向國家權力配置格局關係到國家統一安定、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以及人民福祉等基本政治問題,也影響到一國憲政秩序生成與發展的憲政問題。

  根據一個國家的經濟、政治、民族、文化以及歷史等不同,國家結構形式一般分爲單一制和複合制兩種形式。單一制國家結構是由若干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複合制國家結構根據組成單位的一體化進程的快慢可以分爲聯邦制和邦聯制。在聯邦制下的國家是統一的國家,邦聯制國家是由若干主權國家爲了某共同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組成的國家聯盟。在“一國”框架下,單一制和聯邦制的根本區别在於地方權力的來源和性質。

  中國是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在具體實踐中兼具聯邦制國家特點,所謂特點亦指在單一制框架下權力下放的延伸。新中國成立後,全國只有一個中央人民政府和一個立法機構,統一的憲法和法律,人民只具有一個國籍,在國際上只有一個外交主體。地方行政區域以普通行政區、民族區域自治區、特别行政區劃分。其中特别行政區突破了單一制下地方政府的權限、權力範圍,融合了聯邦制對於成員單位政府權力範圍設置的概念,甚至更寬更多。具體體現在行政管理、司法方面的高度自治權與廣泛的外事權上。以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説爲範式,特别行政區具有了聯邦成員單位的權力特點和範圍,實踐證明,以單一制爲基礎,融合聯邦制特點,是在解决港澳問題上的成功經驗。同時也應注意到當代世界是一個融合的大世界,國家結構亦然,傳統單一制與聯邦制相互融合和借鑒是爲增强國家治理成效而效力,二者間界限愈加模糊。目前,較多學者也以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説或憲政理論中的國家結構形式理論出發探討了“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所體現的國家結構形式調整理論意涵,並着重説明“一國兩制”的實施是對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傳統觀念的突破與創新。例如劉焕明與張彬提出“一國兩制”是一種“複合單一”的國家模式,對於台灣模式應該是一種未有定論的新型國家結構形式,介於單一制與聯邦制之間的獨具中國特色的大處理民族問題、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國家結構形式。王衛星提出“一國兩制”是以單一制國家結構爲主,部分融合複合制有益成分的一種新型國家結構模式。王英津認爲“一國兩制”港澳實踐並没有聯邦制的特點,“一國兩制”台灣模式才是真正的帶有聯邦制特點的單一制。

  中國實行的單一制屬於民主集中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包含地方自治的因素,體現着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具有的原則性、多樣性和靈活性的特徵。中國自古以來,在高度中央集權的統治方式下,對於少數民族地區也同樣實行着帶有地方自治性質的制度,例如土司制度,這也歷來是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單一制下也存在着高度分權。近代以來,從中共二大便提出了以聯邦制解决民族問題,通過對國情充分認識,選擇有利於民族團結、中華民族徹底解放的國家結構形式,在建國前夕確定以單一制爲國家結構形式,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確定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國兩制”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産物。“一國兩制”港澳模式是客觀分析歷史和結合現實並借鑒其他模式經驗的産物。港澳方案的形成是對當時香港模式的深化,也藴含着從國家結構形式進一步延伸到主權與“治權”的邏輯鏈條。對於香港模式的探討大致如下:香港問題涉及主權移交,移交後對於治權的實現方式包括,新加坡自治模式從自治到獨立、實行英式“港人治港”、“以主權换治權”、以中英共管和巴拿馬運河模式爲路徑共享治權,以及延長過渡期等;也有不移交主權方案,如“維持現狀論”、通過第三方凍結主權、自决解决,以及使港澳國際化。在諸多模式的綜合借鑒中形成了最終的“香港方案”,其中藴含對於地方自治、對外開放、國際形象、體制等方面的綜合考量,形成了特别行政區方案。基此,在探討台灣模式到台灣方案中也應在單模式方案上,探討其他模式的借鑒因素。截至目前,從研究方式而言,學界多以單案例、雙案例對國家統一模式進行比較研究,多案例系統性的比較研究以及其背後的應用的理論框架略少且不够深入。而多案例研究不應只建立在國别劃分,更應以理論切入進而助力於從整體上把握。在探討他國國家統一模式中更應注意到兩岸統一並非建立於兩個國家之間的統一,應注意觀察多案例間的共性與個性,以此專注於統一模式的内在邏輯與理論内涵,對其提煉概括對於具有變革性的兩岸統一具有現實意義。

  三、國家結構形式對統一的理解

  古今中外形成了多種國家統一模式,包括德國模式、坦桑尼亞模式、越南模式、也門模式等。按照政權形態,可以分爲高度集權的聯邦制與相對鬆散的邦聯制。對於多模式的借鑒應充分考量模式間共性與差异,充分考量台灣現實情况,廣泛搜尋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從而形成滿足於當前與長遠、整體與局部、全體與個人的合理願望。在選取的模式中,其共性在於兩個主體均曾是統一的整體,在分裂後均以推進國家統一作爲一貫的主張與追求,在冷戰時期均爲美蘇争霸的焦點,此外均受外部影響,但非决定性因素。

  完善統一模式,對於統一後的國家結構形式探討,是對合理化統一前安排以及着眼於統一後台灣治理的綜合考量。“一國兩制”台灣模式在進行國家結構探討時首先應明確“一個國家”的邊界,國家主權至高無上,應不斷强化“一個國家”的制度設計,不留模糊空間與灰色地帶。在此基礎上明確規範與區分中央政府與台灣當局之間的職責權力。在“一國”之下的“兩制”,在國家結構塑造應呈現一定的彈性空間。第二,明確台灣當局的政治定位。兩岸問題是内戰的延續,統一不存在主權的再造。1949年,國民黨撤退到台灣,是搬着國家機器過去的,同其他模式比較有助於回答如何處置與如何對待這一現實問題。

  基於國家結構形式,對主體平等的考量,是對台灣當局政治定位的回應。從國家結構形式來看,需要科學合理地對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與責任劃分。一方面,地區發展不平衡,地區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經濟不平等,是造成地區分離主義的重要源頭。另一方面,應注意對於單一制國家的基礎上,賦予地區更大的自治權力推動着統一的進程,也會帶來潜在的風險,例如賦予某一地區過大的自治權可能會使得自治權力膨脹,再度萌生分離力量。基此,所謂“對等”,一方面要以法律、政治方式加持,另一方面也要重視經濟因素對於統一的影響。從單一制國家來看,以英國爲例。早在19世紀,就有人用“兩個國家”來形容相對富裕的南部和相對貧窮的北部。長期以來,地區發展的不平衡不協調成爲了蘇格蘭民族主義者尋求獨立的藉口。英國政府不得不實行漸進的“權力下放”政策,在保留蘇格蘭相對獨立的司法系統、宗教信仰和文化傳統政、經濟、司法權力方面進行了大幅讓步,而蘇格蘭自治權呈現不斷擴大態勢,影響威爾士與北愛爾蘭。從聯邦制國家來看,以德國爲例,德國地區差异體現於在二戰前、戰後、統一後三個階段。區域間存在失衡狀態,加之戰争與分裂的破壞,西德通過立法與政策,不斷促進地區平等,建立統一市場,重視人力、信息、資源的自由流動,爲彌補失衡以及統一奠定基礎。在統一後,西德對於東德的資金援助促進東德地區發展,縮小地區差距,爲實現地區平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進一步,對於“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而言,“平等”更意味着兩岸代表的平等協商和談判。要把台灣作爲中國一部分的地方,與國共内戰遺留下的在台政權區别開來。以坦桑模式爲例,1964年4月26日坦噶尼喀共和國和桑給巴爾人民共和國正式聯合成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坦桑尼亞國家結構采用聯合共和國政府和桑給巴爾革命政府“兩個政府”的模式。坦桑尼亞在堅持聯合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了坦、桑雙方的對等地位。進一步,中央政府在權力龢利益的分配上對桑給巴爾有很大程度的傾斜。桑給巴爾獲得了參加中央政府和其他許多中央機構的平等,甚至優待的權利。桑給巴爾還有獨立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保持單獨的行政制度,獨立處理自身的内部事務。

  統一模式特點與制度安排的交互,要以主客觀條件爲條件進行選擇,從國家結構形式理解,是對“兩制”體現的治理層面的分權的深化。國家結構形式分爲單一制與聯邦制,統一模式分爲激變式與漸變式,統一後的制度安排有一國一制、一國兩制等。一方面,統一模式特點、制度安排對於統一後的國家結構形式産生一定影響,關乎於社會的穩定發展,另一方面在一國基礎上“兩制”又强調於制度差异,而港澳模式的成功實踐證明瞭一國國家内部不同社會制度相互尊重與相互學習,和平共存,這對“兩制”的深化實踐提供借鑒。同時,對比“一國兩制”與聯邦制,前者是在港澳模式中對不同社會制度的確定,後者是對國家整體與部分、部分與部分的界定。對於“一國兩制”台灣模式更寬的界定與實踐,一方面是對“一國兩制”中“制”界定的廣泛性,另一方面更强調不能够改變中國的國家性質。基此,所謂“一國兩制”台灣模式應比港澳模式更寬鬆,歸根結底是對單一制基礎上的增量改革,這爲單一制和聯邦制非此即彼的國家統一理論、單向度和多向度的制度發展提供了借鑒。此外,王麗萍也提出:“‘一國兩制’中的‘兩制’還指單一制和聯邦制。因此,只要存在現實和理論上的可能性,‘一國兩制’和‘一個中國’的原則並不排斥以聯邦制實現國家統一。”

  具體來看,激變式的統一方式决定了兩個主體間對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改造、轉换和調整在短期内得以完成,不存在過渡期,統一後以一種體制改造另一種體制。以德國模式爲例,德國分裂,西德汲取魏瑪共和國聯邦制經驗,制定相當於憲法的基本法,東德在二戰後廢除聯邦制,實行單一制。1990年兩德政府制定統一後制度框架,東德需按照西德的方式重新改造,1990年10月,東德以聯邦制國家五個州的身份並入西德。值得注意的是,激變式東德統一模式改變了法律與政治層面的衝突,但無法解决經濟、心理方面,會使得統一前應解决的問題没有得到及時解决,統一後出現了諸如失業率居高不下,債務包袱沉重,高額的税收和社會福利負擔,經濟增長乏力等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

  對比港澳模式,漸變式主要是出於維護港澳特别行政區社會穩定的考慮,兩種制度并存,靠兩制制度的自然融合。從國家結構形式來看,港澳模式並没有改變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此外,坦桑模式也是漸變式的成功模式。政黨整合助力坦桑聯合走向深入,爲坦桑彼此間更緊密聯合奠定了重要基礎。而後,坦桑尼亞修訂憲法,完善了國家的政治體制並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聯合共和國政府根據形勢的變化不斷對政府組成、政黨及選舉制度等方面進行調整,並在憲法中作出具體規定。在此過程中兩地人民相互溝通與内部聯繫,也爲聯合統一提供堅實基礎和動力。

  從國家結構形式層面看,以聯邦制對於“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説明與借鑒,一方面在於明確台灣仍是中國一個特殊的省,“地方”的地位毫無疑問,不存在與大陸對等的“台灣實體”,另一方面在於中央授予台灣能够享有多大程度的高度自治權,是爲了平衡於單一制可能存在的政府權力過於集中,而非中央讓與權力於地方。借鑒聯邦制特點的另一角度,是爲尊重地方權力邊界,力求中央和地方的權力配置的均衡與互動。單一制下也存在着高度的分權,聯邦制中也存在中央集權模式,如印度、巴基斯坦。以“一國兩制”港澳模式爲例,高度自治權也遠大於聯邦制國家的州權力。台灣模式在“一國兩制”下,除“國防”、“外交”、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頒佈等權力歸中央管轄外,所享有的自治權力大大超過了聯邦國家的組成單位。台灣享有立法權,享有獨立的貨幣金融政策,統一後可以在不威脅大陸的情况下可以向外國購買武器等。他山之石,美國聯邦憲法中對國家和各州之間的權利關係的獲得是值得我們借鑒的經驗。美國聯邦憲法對聯邦國家與各州之間的關係保留了變動的可能性,爲權力平衡提供了更多的協商的餘地。因此,在可以的情况下采取以聯邦制爲手段,中國完全可以建立起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區政府之間的適度的、可供調節的關係,而不是一成不變的、硬性的規定,這將極大地有利於兼顧國家的整體利益和地方的局部利益。

  四、小結

  從國家結構形式來看,單一制和聯邦制均只是對統一的主權國家在縱向分配國家權力的兩種具體模式,本質上並無優劣之分,其最終目的都在維護國家統一,保障國民福祉,鞏固民族團結,促進社會發展。而單一制國家吸收聯邦制國家的某些特徵,雖然模糊了國家結構的兩種基本形式之間的界限,但其根本價值在於有利於實現國家的統一和主權的完整。

  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祖國的統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必將要回歸祖國的懷抱。解决台灣問題,需要民族的大智慧。要認識到兩岸整合乃至於未來的國家統一,不僅僅是領土的合併,而是國家結構的調整過程,也是國家權力和資源再分配的過程。統一模式的選擇是統一過程中的關鍵因素。現有統一模式均利弊共存,具有不同的適應性,以主客觀條件爲條件進行選擇,才能够找到使得雙方都能接受的統一架構,進而才有助於實現從和平發展到和平統一的平穩過渡。而“一國兩制”的理論與制度設計是切實可行的、成功的、與時俱進的。其“特别之處”是把國家統一的標準靈活化,通過增加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包容性,如“一國兩制”,乃至“一國多制”,以最低的成本,甚至零成本實現國家的統一。實踐充分證明,其已經受住了歷史與實踐發展的檢驗,推動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理論與制度的逐漸成熟與完善,不僅爲今後台灣地區的和平統一,早日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起到了積極指引與示範作用,而且也爲構建和諧世界提供了一條有益的參考性制度模式。


  作者係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台港澳與世界事務專業方向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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