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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基本法》「剩餘解釋權」屬於中央



  「剩餘解釋權」問題,責任在不懂中國法律制度的香港草委。

  維護國家統一是港人的職責,而不是保持中立就可以的。

  香港一些「政治人」對内地政治缺乏起碼的瞭解。

  普選可能導致香港成爲高福利社會。

               ——梁美芬


  有關全國人大解釋《基本法》在香港各界引起了不同的反響,歡迎、讚同、不滿、反對的聲音都有。對於香港市民來說,如何理性地對待《基本法》賦予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的不同權力,對避免社會分化、減輕社會波動、整合凝聚力的確頗為重要。

  由於《基本法》之中既有普通法的因素,也有大陸法的成份,純粹以普通法的背景單方面解釋《基本法》是不夠專業的;為此,本刊記者日前專訪了既在香港中文大學系統學習獲得政治行政學學士學位、擁有香港大律師資格,又在北京的中國人民大學系統學習獲得法學碩士學位的梁美芬博士,她亦擔任日前成立的「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的會長。而香港人之中,在香港和內地都具有完整的高等教育學歷的人並不多,在法律界則更是鳳毛麟角。

  香港草委希望《基本法》抽象

  但「剩餘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

  記者:如何看待中央釋法的權力?

  梁美芬:對於釋法,我認為應該從《基本法》的起草和通過去說起。因為在《基本法》的整個起草過程中,曾經討論過幾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就是《基本法》的「剩餘解釋權」。

  當時一批香港的「草委」(《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特別是不懂中國法律制度的草委,他們一直都以為《基本法》寫得越抽象越好;因為對於「剩餘解釋權」,按照他們的理解,就是應該都屬於香港的法院。

  而內地的草委當時已經提出,《基本法》寫得越詳細越好,因為這是從香港本身的利益去考慮。他們覺得當時處於談判和承諾的階段,如果將這些談判和承諾變成法律文件,如同一個合約,應該寫得越詳細越好。並且,根據中國的法律制度,並沒有將「剩餘解釋權」授予特區法院的法律安排,最終的「解釋權」應該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這種做法,則是中國內地的一貫做法。

  當時香港「草委」和內地「草委」已經就這個方面的問題講得很清楚,內地當時就答應了兩項條件,一個是不隨便解釋,一個是不隨便修改,但是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運作,還是根據中國內地慣常的方法運作,它不會變成「香港的全國人大常委會」。

  港人對《基本法》未充分理解

  主權、自治和維持現狀屬並行

  記者:對於「一國」與「兩制」之間的關係,社會上解讀的程度差別頗有不同,如何理性地看待這種不同?

  梁美芬:這反映出幾個問題。第一個就是香港人對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還沒有充分理解,而回歸之後六年多,特區在這方面的工作並不足夠。

  「一國兩制」為甚麼這麼重要?我們似乎人人都知道「一國兩制」,但是它在法律上是甚麼意思卻是很多人所不知道的。

  有人曾經問過我這樣的問題,就是「一國」為甚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問這個問題的包括一些相當活躍的政治人物。我對他們說,《基本法》從一開始就是這麼規定的,當年也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有這個實力收回香港呀,與英國談判的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呀,《基本法》也早已寫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早已不是主觀願望或者客觀需要的問題,而是法律早就這麼確定了。

  對於「一國兩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實際上很多人都沒有真正面對「一國」的問題。而香港的「一國兩制」若要成功,一定是「一國」和「兩制」都要互相尊重、遵守對方的遊戲規則。香港雖然不一定要共產黨直接領導、不一定要實行馬列毛思想,但是這並不等於你就可以不尊重和不遵守共產黨在全國包括香港的領導。嚴格來說中央政府、國務院是在管轄特首,特首根據《基本法》四十三條,是既要向中央負責,又要向特區負責。

  就是說,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不是一種割裂的關係,而是一種互為的關係,我們一定要尊重這個體制。在「一國兩制」裡面,香港特區如何尊重全國的機制,包括人家如何選舉國家元首、國務院總理,以及解放軍的制度等等,香港人是沒有權力去管的,也沒有法定的權力去批評;我們應該是尊重和遵守國內的制度,而我們香港特區就等於是一個例外。

  《基本法》起草的過程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主權、自治和維持現狀等三個重要的原則是並行的。有些香港的人似乎很不理解,為甚麼會突然說全國性法律包括國旗法、國籍法在香港適用?也有人問為甚麼我們香港人要支持國家統一?實際上這是法律上的要求。包括《憲法》裡面說,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這個是包括香港人的,需要維護國家統一,這是神聖的職責。這並不是選擇性的問題,祇要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而你又擁有回鄉證或者特區護照,你就有這個責任維護國家統一,而不能中立地說臺灣獨立與不獨立都可以。這是《憲法》非常明確地加以規定的責任。

  問題是,一些在「一國兩制」裡面早已解決的問題,竟然對於很多人好像從來沒有聽說過一樣。對於臺灣問題,不要說立法會議員,就是普通的香港公民,你在法律上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你就已經具有維護國家統一的責任。

  「一國兩制」若不成功最終的犧牲品肯定是香港

  記者:對於「一國兩制」,內地應該說是一直比較克制的,但是香港有些人的行為是不是太刺激了一些呢?

  梁美芬:所以我強調要相互尊重。 相互尊重的意思是,國內對於香港這麼一個小小的地方,《基本法》對他們來說也是有約束力的,包括中央不能說他們喜歡社會主義,就馬上要香港改變;這是不行的,因為《基本法》裡面已經規定了,香港要實行資本主義。如果你想將香港變成社會主義,就是違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

  其實雙方遵守《基本法》,也包括香港的人不能對內地想罵就罵。如果香港整天罵內地,其實內地也是可以通過媒體罵香港的,這樣大家就會越來越缺乏信任,連合作做生意都做不來,因為人民之間會相互抗拒嘛。很多事情不是祇可以允許香港做,你說言論自由,內地的人也是有言論自由的,當然也是可以回罵香港的。十三億人,祇要有幾個省份罵你就夠香港受了。因此,一定要相互尊重;沒有相互尊重的基礎,「一國兩制」根本不會成功。而「一國兩制」不成功,最後的犧牲品肯定是香港。

  香港一些「政治人」對內地政治缺乏起碼的瞭解

  記者:前一階段對愛國愛港的爭議很大,似乎香港不少人對內地的瞭解是比較片面的。

  梁美芬:在愛國、愛港、愛黨這幾個層面,愛港一般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對於一些做議員的人,似乎對愛國比較害怕。我認為,愛國包括客觀和主觀的因素。客觀的因素就是香港公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憲法》裡面的責任;還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屬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和公務員,也是具有特定職能上的責任。包括效忠,香港的議員和公務員真的不可以有雙重效忠問題,否則你就不要再做。並且如果你是立法會議員,你就要愛國。因為愛國就是政治情操,你沒有這種政治情操,就沒有資格擔任管制香港的立法會議員。

  這不是苛求,對任何國家和地區的議員來說,這都是最基本的要求;就像你做議員必須愛民一樣,哪個議員敢說他不愛民呢?如果連這種政治的遊戲規則都不能明白,連這種基本要求都達不到,玩政治遊戲就過份不負責任了。這是政治情操的問題,香港的從政者就應該愛國。《基本法》規定議員、公務員等要擁護「一國兩制」,這是法律所要求的。

  香港很多人對「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實在是認識不深。比如最近媒體報導了香港幾個立法會議員,連中聯辦的部長是甚麼級別都搞不清楚。你既然要爭取改變政制,起碼你也應該瞭解「一國」的基本運作;連對手的基本狀況都不愿瞭解,連「兩制」設計底下的一個機構你都不瞭解,如何進行有效的溝通呢?

  香港就《基本法》、「一國兩制」宣導不足

  記者:您最近成立了一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是甚麼時間有這個想法的呢?

  梁美芬:就像前面所說的,香港連全職的「政治人」對「一國兩制」的基本架構都沒搞清楚,祇能說明很多港人對於《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理解是不足夠的,其實這也是我們成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的原因。

  當然,我們成立這個協會並不是一時之興,起碼已經醞釀了兩年。我們邀請了香港和內地的法律專家做榮譽顧問,其中有些專家本身就是《基本法》草委、諮委,有的是香港的資深大法官,有的是內地法律權威。

  我一直呼籲要加強《基本法》在香港的教育宣傳,因為一個習慣了普通法的地方,畢竟對大陸法會有很多不適應的地方。就二十三條立法來說,如果早一些投入資源宣傳教育就會好一些,比如現在香港的教科書也很少講香港人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下的香港特區的公民,是公民就有相應的責任。如果之前真的能夠客觀、冷靜地研討「一國兩制」的問題,大家對於現在的「釋法」這個早就在《基本法》中規定的權限問題,就不會發生爭論了。如果對已經明定在《基本法》中的規則早做宣傳推廣,就不會出現香港一些人士不讓中央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力的問題。其實這不僅違反法治精神,而且會引發惡例:香港既然可以不讓中央行使法定權力,中央當然也可以不按照已經答應的條件去做,比如可以不讓外國人在香港做法官、立法會議員等。這樣可不可以呢?香港這邊應該仔細想一想。

  「釋法」是「長痛不如短痛」

  記者:「如果需要」提議修改《基本法》,到底應該由誰提議才是合法?

  梁美芬:附件一、二裏面說到的「如需修改」,其中的「如需」好像沒有主語。但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的其他條文,如果牽涉到政治體制的改革,從香港這邊來看,是祇可以由特區政府來提,這個屬於政府議案。立法會議員可以提出其他個人議案,但是關於政制架構,立法會議員沒有權力提出。

  我是同意這個觀點的,並且中央也有權力啟動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機制。

  至於近期人大釋法,雖然香港有些人提出反對聲音,但是我個人認為「長痛不如短痛」。如果「如需修改」是未來政制體制改革的一個最大爭論的話,就必須儘早給出明晰的界定。因為香港立法會的一些議員,認為中央的「備案」和「批准」祇是一個形式上的,中央一定要接受香港立法會商討的結果;他們認為主導權在香港,中央對香港立法會的結果基本上是不應該有任何的改動。換句話說,中央對於香港立法會有關政制體制改革的結論,「祇能備案並批准」,沒有修改、否定的權力。

  很多人在「備案」和「批准」問題上爭論,其實這就是他們不瞭解中國的制度。實際上「備案」和「批准」在中國《立法法》中已經寫得很清楚,「批准」是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簽了字才能生效,「備案」之後如果發覺有問題也可以撤銷。「備案」並不等同於同意,因為中國很大,事情很多,各地都會送一些法律規則備案,來不及看的就先「備案」放在那裡,發現有違背的問題就可以馬上撤銷。

  中央不是怕香港獨立,香港也沒有這個條件。但是香港社會一天到晚吵吵鬧鬧,也就成為一個很不好的榜樣。

  中央如果不能同意一人一票的普選且又不表態,香港一些人會沒完沒了地一直鬧到二○○七年,到時候還可能弄到法院去,最終還要釋法。這樣會有兩三年的痛苦動盪,因此我認為「長痛不如短痛」。肯定有人會不同意,會鬧一會兒,但是總比拖兩三年好。

  政制較港英時代大有進步

  擔憂普選導致高福利社會

  記者:港英時代的行政主導帶有濃厚的專制色彩,且社會福利並不如現在,我們應該如何看待目前的普選訴求?

  梁美芬:應該說,雖然香港目前的機制還趕不上美國的三權分立機制,但是相對於港英時代,已經應該是很開放的機制。「一國兩制」在「三權制衡」方面已經有了很大發展,港英時代立法會能夠迫使港督辭職嗎?這本身就是一個妥協的結果,而且這不是一般的妥協,而是關於香港基本制度的妥協,是涉及香港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諸多方面的妥協。

  中國內地未必喜歡香港有這麼多的外國人做法官,但這是當年中英談判時雙方妥協的結果,中國當時對此進行了讓步。如果中央說我現在不讓外國人在香港做法官了,行嗎?這就涉及理想與現實的平衡問題,英國搞了那麼多年的民主,也並不是完全與美國的民主制度一樣嘛。

  其實不僅中央對普選有擔憂,就是香港本地的一批有錢人,對於普選也是有擔憂的。因為政黨拉選票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爭取福利,如果實行全面普選,香港就很可能變成像北歐那樣的福利社會。而香港如果變成福利社會,資本家包括所謂中產階級,都會感受到沉重的壓力。因為香港目前的民眾構成,住公屋的人口所佔比重很大,對於大灑福利還是很願意接受的。屆時,最高薪的那些人,可能要交百分之四十五的稅,專業人士可能要交百分之三十多的稅,這對生活品質的衝擊也是很大的。

  梁美芬小檔案:

  香港大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博士,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行政系學士,香港大學法律專業文憑,英國曼徹斯特大學法律專業文憑,中國審判案例要覽英文版主編,二零零零年(專業界)香港十大傑出青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域名專家。

  (原載《中國評論》2004年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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