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陳水扁大打釋憲官司 欲蓋彌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24 10:23:35  


  中評社香港1月24日電/為了釐清所謂“總統機密特權”,陳水扁將聲請釋憲。聲請釋憲與否,是陳水扁的法定權利,只要符合聲請釋憲要件,他自可斟酌;但陳水扁對於機密有無超越現行法律的特權,卻不是他說了算數。

  二零零三年施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明定“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聯合報報道指出,從範圍來看,這項法律所欲規範的對象,已經涵蓋所有“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的“國家機密”;陳水扁在機要費案所稱六件外交機密,縱使再重大,“看了會死人”,也在這項法律規範之內。

  依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這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浮濫核定機密,違反政府資訊公開原則。而且,機密依其等級,均有保密期限,唯有“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

  上述應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其核定權責仍依同法第七條規定;亦即,“總統”就算有“必須帶到墳墓的機密”,也須經過核定,留下紀錄。

  不過,陳水扁對於機要費案的多項外交機密,態度莫衷一是。在該案起訴之前,陳水扁為取信黨內人士,竟然分批邀請“立委”、名嘴入府觀看“機密”;等到起訴後上了法院,陳水扁有機會讓法官知悉這些機密,用以證明自己的清白,這些機密卻變得諱莫如深,甚至破天荒要以“總統”之尊,大打釋憲官司。

  事實上,陳水扁的“總統機密特權”說,不僅法律上站不住腳,憲法也找不到直接的依據。更怪的是,明明法官不是要求陳水扁洩密,僅是要求提供核密的相關資料,府院黨及黨團卻集體卯上法院;愈是“天機”不可洩漏的緊張模樣,也愈露出此地無銀三百兩、欲蓋彌彰的窘境。

  在機密保護法完成立法之前,臺灣的“國家機密”,全賴行政命令“’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來規範,當時甚至有個苦澀的笑話說,連該辦法本身也是機密,外界根本無從查知何為機密,難怪“無事不密”。

  如今,無事不密的情況,雖因機密保護法的立法獲得不少改善,但重大外交機密“在陳水扁的腦海中”,甚至連如何核密也是機密,令人彷彿重回“密中有密”的苦澀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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