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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要贏官司 還須提出更多証據
http://www.CRNTT.com   2007-07-20 08:52:12


一旦法院勘驗筆錄的確不實,且是檢方論罪關鍵證據,就有助馬英九獲判無罪。
  中評社香港7月20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吳麗洳的筆錄爆發遭移花接木疑雲,因檢察官侯寬仁起訴馬英九時,引用了她的證詞做為論罪證據,一旦法院勘驗筆錄的確不實,且是檢方論罪關鍵證據,就有助馬英九獲判無罪。

  聯合報報道,侯寬仁指控馬英九使用詐術欺騙市府會計出納人員詐領特別費,將馬英九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他所建構馬英九的犯罪事實要成立,必須是這些市府會計出納人員因為相信馬英九確實“因公使用”特別費,且有“因公支出”的事實,才會在領據上蓋章核銷特別費。

  吳麗洳是出納,承辦馬英九特別費的核銷業務。侯寬仁在筆錄上記載,吳麗洳證稱,特別費必須“因公使用”,而且必須有因公支出的事實發才能申領特別費,她因為“相信”馬英九有“因公使用”及“已有支出事實”,才會在憑證上蓋章。

  但依據馬陣營提出的偵訊錄音光碟,吳麗洳當時是回答,特別費是否須因公使用,她並“不清楚”,而且馬英九請領特別費是否須要有支出的事實發生,她“都完全忘記了”。

  侯寬仁為了要得到吳麗洳因相信馬英九而“陷於錯誤”的答案,還問吳麗洳“你是相信市長具領特別費,會因公支出才會核章?”吳麗洳本來回答說,“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侯寬仁卻意帶誘導的說“如果你懷疑,當然蓋不下去,當然是相信才會核章”,這時候吳麗洳才回答“對,對”。

  如果按照錄音光碟顯示的吳麗洳說法,那麼馬英九就沒有以詐術使吳麗洳陷於錯誤,在憑證上蓋章核銷特別費,則侯寬仁整個起訴馬英九“詐取財物”的犯罪事實基礎架構就會發生動搖。 

  另外,聯合晚報昨天報道,馬英九特別費案驚爆檢察官偵訊証人筆錄不實,此一發展,讓被告的馬英九在本案中被認為“情勢”大好。由於檢察官起訴馬英九所引用的証詞遭質疑、甚至有扭曲之嫌,對馬英九而言,當然十分有利;不過,本案要尋求獲無罪判決,除了逐一推翻檢方的“証據”外,仍需回到基本面。馬陣營必須提出更多証據,讓法官認同特別費屬於首長實質補貼,且馬英九不具主觀犯意,才會打贏這場官司。

  馬英九因特別費被控貪瀆案,自開庭以來,馬一直是法庭模範生,每次開庭都準時出庭,就算是在LONG STAY(長住)期間,仍乖乖回到法庭。即使如此,在審訊期間,馬英九仍不斷的對於檢方偵辦過程提出強烈質疑。

  例如,馬英九於本案在台北地院第二次開庭時,即曾指檢察官在偵辦本案時,涉有突襲偵查、誘導式訊問;在第4次開庭,馬英九在庭審前也質疑過其他首長特別費的偵辦似乎慢半拍。先前的這些質疑,在某些程度上,可能被認為是一種訴訟策略,未必能改變偵查筆錄的證據能力。

  不過,在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的偵訊筆錄和錄音出現“重大落差”後,將令本案發現“質變”,合議庭勢必要重新考量馬英九對檢方陸續提出的質疑,以及檢方在偵辦程序上究竟是否有重大瑕疵 ,甚至檢察官在偵辦本案中有無預設的結論。

  從檢辯攻防上來看,在馬陣營爆出“檢察官侯寬仁筆錄不實”後,目前整個案情的確是偏向對馬英九有利方向進行,但特別費屬公款早已無須爭議了,本案實質重點仍在法官是否認為“特別費具有實質補貼性質,如未用完,無須繳回”,面對“我心如秤”的法官,枝枝節節的証詞雖會影響案情發展,但目前看來,恐怕還不是關鍵。 

  另方面,中國時報昨天報道,台灣法界實務人士說,由於檢辯雙方都已聲請交付吳的偵查訊問光碟,合議庭也決定要勘驗,未來勘驗後,如果證實吳麗洳今年一月的筆錄記載不實,檢方據以起訴的犯罪構成要件,就可能面臨挑戰,證據力也會受質疑,這對馬英九極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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