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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與博蘭尼在法治觀念上論自由的洞見

http://www.CRNTT.com   2014-05-16 11:09:01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歷史系教授 林毓生
  中評社北京5月13日訊/“哈耶克與博蘭尼在法治觀念上論自由的洞見”一文為著名學者林毓生在《復旦卓越經濟學大講堂》講座的講稿。在這篇講稿中,林毓生從自由的定義談起,認為二十世紀以社會理論闡揚自由主義真諦的大家當推博蘭尼(Polanyi)與哈耶克,二者理論主要是建立在法治的觀念之上,而其最重要的關鍵則是自由產生秩序的洞見。

  自由的定義

  “自由是一種人的狀態,在這樣的狀態中,一個人或一些人對另一個人或一些人所施加的強制 (coercion)在社會中被盡可能減至最小程度。”換言之,自由是社會中的個人獨立於他人專斷意志的狀態,所以自由意味著個人按其自己的決定和計劃行事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預設著個人具有某種獲得保障的領域(或空間),在這個領域之內,許多事情別人是無法幹預的。

  一個在社會中生活的個人,只能希望逐漸接近這種個人自由的狀態。因此,自由的政策儘管不能完全消滅強制及其後果,但應該盡力將之縮小到最低程度。

  這種對於自由乃是免於別人強制的理解,採用的,主要是一種消極(或否定性)的途徑來理解的。它不說自由是甚麼,正如和平、安全、寧靜、邪惡是消極性的概念,作為消極性的概念,個人自由基本上是指免於障礙。因此,它避免了許多“積極自由”的陷阱。

  甚麼是積極自由?對照消極自由指謂個人受到法律保障,具有免於別人強制的空間,積極自由是指:自己的決定的來源 (source)是甚麼?我做事是否是根據自己的意思,抑或聽從別人的意思?如果我是根據自己的意思做自己要做的事,那麼我是自由的。然而,我是甚麼呢?是“大我”抑或“小我”?認同“大我”,很可能被操縱“大我”定義的政治勢力所奴役。所以,十九世紀偉大自由主義思想家托克維爾要區分“本能的愛國主義”與“反思的愛國主義”。主要的理由是,除了在保衛民族的戰爭時期以外,“本能的愛國主義”,從長期的觀點來看,並不見得能夠給民族帶來幸福。

  哈耶克的自由主義,雖然也是著重消極自由的,他不像伯林那樣偏重消極自由,哈耶克說:“只有通過我們運用,它(消極自由)才能變消極為積極,自由並不能保證我們獲得某些特定的機會,但卻允許我們自己決定如何處理(或運用)我們所處於其間的各種情勢。”哈氏的自由主義有許多積極自由的成分,如強調責任與守法,以及法治保障下,參與自己興趣所在活動的積極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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