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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

2024-05-01 00:41:04
圖1: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三維進路
  中評社╱題: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 作者:馮澤華(廣州),廣東工業大學粵港澳大灣區協同治理與法治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廣東工業大學全球治理與區域國別研究院研究員、廣東工業大學數字經濟與數據治理重點實驗室分室“數據法治與大數據治理實驗室”執行主任;鍾浩忠(廣州),廣東工業大學法學院科研助理

  【摘要】隨著數字全球化的深入推進,數據跨境流動逐漸成為各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為匯聚數據資源、暢通貿易渠道、實現經濟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積蓄動能。儘管數據跨境流動蘊含經濟性,但因數據來源於各領域、各行業,甚至觸及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等,因而需要健全相關評估機制,穩步推進數據跨境流動。粵港澳大灣區涵蓋世界主流法系,涉及三個法域,是中國有序推進數據跨境流動的絕佳場域。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所關聯的新業態層出不窮,可通過公平性、公開性、流動性、安全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等指標維度構築法治評估指標體系,促進國家層面數據跨境流動的高效有序,增強我國數據經濟規則領域的話語權與主導權。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跨境流動業已成為全球數字治理博弈的焦點。以區塊鏈、人工智能、雲計算等為代表的新一代數字信息技術加速傳統產業的轉型發展和數據跨境流動“增容擴圈”。2022年,我國數據跨境流動量已占全球數據量的23%,2025年將達到27.8%,①居全球首位,助推我國成為世界最大的數據跨境流動中心。②在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背景下,數據跨境流動的高附加值既契合國家安全戰略大局,以數據跨界的天然屬性彌合國家間的壁壘,又蘊含旺盛的學術生命力。由於數據的規模性、易複製性等特徵,全球數字化合作面臨挑戰,數據霸權、規則封鎖和制度博弈等“數字新冷戰”愈演愈烈。基於此,必須發揮好數據跨境流動對國家經濟貿易發展的促進作用,並兼顧數據流動過程中的隱私保護等。中國正值新質生產力轉型期,亟待科學高效的管理模式對數據跨境流動給予應用推廣,以更好地穩增長、促轉型、強支撐。故此,應當構建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體系,促使數據放心“進來”,安心“出去”。粵港澳大灣區具有三法域、三法系,數據跨境流動方面已積纍不少經驗,為中國逐步推進數據跨境流動奠定良好的實驗基礎。③2023年6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香港特區政府創新科技及工業局簽署《關於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保障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安全有序。2023年10月,香港特區施政報告進一步提出,將與廣東協商以先行先試方式簡化兩地個人數據跨境流程,便利大灣區金融、醫療等數據跨境流動。為此,本文以粵港澳大灣區為場域,探索如何在三地具有內在張力的體系之上,生成統一的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為全國數據跨境流動工作提供鏡鑒。

  一、建構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內在邏輯

  (一)國際競爭局勢

  近年來,隨著數據跨境流動越發成為連接國家經濟的紐帶和規則博弈的焦點,各國紛紛以積極的態勢融入全球數據跨境規則構建大局中。④在數字貿易蓬勃發展場域下,以數據跨境流動為核心的數字貿易規則正在主導全球經濟。當下,歐美國家試圖通過建立自己的數據跨境流動規則體系,搶占國際規則主導權。⑤加之WTO並未就數據貿易發展進行全球性規則探索,讓西方國家認為向外輸出帶有“霸權色彩”的數據跨境模式有機可乘,進而加快了對我國數據跨境的“規則圍堵”。從數據跨境流動保護角度而言,一方面,我國的《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共同構成數據跨境流動保護的基本框架,⑥但由於對“重要數據”的概念模糊和“數據本土化”種類界定不清,我國數據跨境流動保護體系易於被西方國家過度解讀為數據保護主義。當前法律對數據本土化的規制較為嚴格,難以與國際規則銜接,如與《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等數據跨境自由流動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從內在邏輯角度出發,西方國家對外極力倡導數據自由流動,反對他國嚴格的數據跨境管控,對限制獲取在美外企、國外公司數據等行為給予經濟排擠和政治打壓。對內卻堅持算法設施和數據存儲本土化,在網絡、衛生和科研等領域出台系列措施限制跨境流動。進一步看,西方國家針對數據跨境流動的“雙重標準”法案、條例等非市場化規定,是當前國家間數據跨境流動激烈競爭格局的產物,也體現出部分國家鞏固數字貿易全球優勢和霸權地位的野心。

  另一方面,現時國內行業間數據跨境流動與《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在“重要數據”和“一般數據”上銜接欠佳。三大法僅僅在宏觀層面強調“重要數據本土化”,並未提出重要行業數據跨境流動的具體框架和出境要求,導致數據跨境流動評估無法有效實施。⑦基於此,各行業不斷出台自己的數據跨境流動規則,而正是行業間雜亂的規定使我國數據跨境流動陷入無序且緩慢的局面,不利於在全球數據跨境流動規則體系中搶占高地。當下數據跨境流動碎片化、差異化和多極化的競爭格局,增加了構建中國數據跨境流動規制體系的成本。加之國內數據跨境流動監管政策、法規等仍處於起步階段,要契合數據跨境流動的國內外複雜環境仍有待進一步探索。概言之,相較於已在數據跨境國際規則中占據主導的歐盟和美國而言,我國若想彎道超車,有必要在特別地區先行先試、自主探索,積纍更多有益經驗。

  (二)灣區先行先試

  在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時代背景下,粵港澳大灣區擁有“一國兩制三法系”的特殊制度安排,蘊含大陸法、普通法等主流法系,是我國探索數據跨境流動的絕佳場域。⑧長期以來,粵港澳三地合作緊密、互動頻繁,在金融貿易、科技創新和人才培育等方面展開深入交流。此外大灣區擁有香港、澳門兩大國際自由港,前海、橫琴、南沙和河套四大合作平台,極大地拓展了數據跨境流動的應用場域。但隨著數字經濟的高速增長,法治評估體系的缺位一定程度阻礙了灣區市場的一體化。從目標維度而言,粵港澳三地洲際規模下的數據聚集效應加快形成,而數據衹有在交互流動中才能釋放更高經濟價值。⑨當前大灣區存在數據主權與數字經濟發展的“三角矛盾”,體現為“數據自主保護”“數據自由流動”與“數據良好保護”的價值沖突,因而在大灣區實現治理突破、凝結數據治理智慧極具價值。⑩從主體維度而言,在“差序格局”法治環境下,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銜接的情況錯綜複雜,三地法治體系迥異,廣東實行大陸法色彩濃厚的社會主義法系,香港為普通法系,澳門為大陸法系。申言之,由於地域特殊性,大灣區缺乏共同上位數據法律規範進行調適。在立法模式上,廣東和香港采取分散立法,澳門則采取統一立法模式。從法律環境而言,大灣區三地法律文化也存在較大差異。雖然三地的立法權相對獨立,但立法主體在數據跨境流動這一層面所產生的效力平等,因此並不存在進行協調與干預的共同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⑪儘管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各級司法機關與港澳司法機關互不隸屬,但在數據跨境流動場域下難免面臨跨境法律適用、認可執行裁決和訴訟管轄範圍等法律規則銜接問題。

  從數據跨境流動制度而言,廣東目前依據《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重要數據出境須經出境風險自評估和網信部門系統安全評估。一旦涉及個人數據,我國將對關鍵設備、一次性處理海量數據和纍計處理達到量級的對外提供數據的運營者開展出境安全評估。香港則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2)條中的6項規定中構建數據跨境流動宏觀框架,然與之相違和的是當前該條款仍未落地。雖然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布《保障個人資料:跨境資料轉移指引》《跨境資料轉移指引:建議合約條文範本》予以進一步闡釋,但衹是鼓勵實施,並未作強制推行。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資料轉移地的法律體系在能夠得到適當保護的情況下方可實行數據跨境。概言之,當前宜嵌入法治評估範式,尤其是建構法治評估指標體系,調適三法域的數據法治張力,優化配置大灣區數據要素資源。

  二、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內容構建

  粵港澳大灣區作為我國數據要素最活躍的區域之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當前數據跨境流動方興未艾,為保障大灣區數據安全自由有序流動,一方面要強化數據跨境的頻繁流動,另一方面也要對數據跨境流動進行多維評估。法治評估指標是評估工作的核心因素,決定了評估結論的科學性。從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實際情況來看,當前宜建立6個維度的數據跨境流動評估指標,具體如下。

  (一)公平性指標

  在國內國際雙循環背景下,為妥善平衡國內外投資需求與滿足新形勢要求,宜推動大灣區建立公平性指標,營造良好數據跨境流動法治生態。⑫其一,條件公平。審視當前數據跨境流動現狀,算法技術作為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硬指標,其算法分配的結果可直觀反映算力強弱與數據跨境流動之間的關聯。在特定流動渠道中,數據跨境主體算力越強,數據流動越快,而算力差距愈大則意味著數據公平性較低。考量三地算法技術的差異,應當結合“木桶原理”,科學核定算法差異的容許範圍,精準把握政策最新方向。其二,機會公平。在同一數據跨境流動場域下,數據機會公平即要求大灣區三地市場主體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和環境,而機會公平亦是大灣區各主體參與數據貿易的權利。機會公平具體體現為三地數據安全和發展要與主體的法律義務相適,如若數據權責失衡,則容易產生數字歧視,說明數據跨境流動機會公平性較差。其三,手段公平。從數據獲取和傳輸角度而言,各主體享有的數據跨境流動路徑和方式應趨於平等。但實際上大灣區三地算法技術水平不一,引致各地政府、企業和公民在獲取和儲存數據時無法相對統一。申言之,大灣區三地算法水平差距愈大,數據流動手段的技術性差異也越大。而數據要素價格機制及分配權屬規則的完整性、開放性和外部性是數據跨境流動的一大支柱。一言蔽之,公平性是保障大灣區數據主體交涉的重要基礎,利於激發數據市場主體的能動性。


  (二)公開性指標

  隨著數據跨境流動在大灣區全面鋪開,政府、企業和個人既充當數據提供者,又扮演數據接收者和處理者。⑬公開性指標有利於遏制數據跨境流動中“信息繭房”的產生。其一,數據透明性。針對數據處理主體,不同類型數據開放與否取決於數據處理主體對數據內容和性質的判斷,故此重點在於確定數據公開類型及透明程度。數據公開涉及相關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等信息的開放,數據透明性指標應貫穿數據傳輸全過程,在處理同等數據流動量場景下,數據公開類型越多、越完整,表示數據透明性越高。其二,數據可訪問性,即數據可及性。大灣區現時雖然擁有數據總量先天優勢,但在數據可及性方面略顯不足。進言之,由於信息基礎設施(數字新基建)等硬條件的差序發展,不少數據主體攫取利益的壟斷動向初露端倪。而以數據訪問性作為衡量標準可判斷數據主體是否得到有效規範,如數據可及性越差,數據亟待有序規範的程度越高。另一方面,數據可攜權作為訪問性的對立面,亦對獲取數據的便利性產生一定影響。因其經濟效益高,在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可及性中應當加以體現,這是因為,數據主體不能根據自己的意願直接攜帶數據,故而可回歸數據可攜權作為請求權的本質,也即數據可攜權本質上僅僅是輔助行為而非單一支配。其三,數據信任度,即數據來源的權威性和真實性。主要包括數據來源是否經過正常流通渠道,來源部門是否權威。數據來源的可追溯性與流通系統的公信力是數據信任度的重要因素,數據來源與去向是用戶驗證和追蹤信息的一大關鍵,而數據系統是否經過權威認證亦是數據信任度的重點。此外,評價數據真實性亦需要考量數據產生時間的遠近,越早的數據,鮮活度越高。

  (三)流動性指標

  培育大灣區數據要素一體化市場的目的在於實現三地市場主體數據的高效有序流動。⑭而流動性指標作為法治評估的動態性因素,本質上強調的是數據的標準化、便捷性及合規度。其一,數據標準化。成熟的數據分級分類體系是數據標準化的基礎。分級分類作為數據跨境流動的預設程序,為數據責任劃分、監督追責定位和算法服務升級提供安全依據。進言之,數據分級分類既對數據開放、共享和交易等具有內生促進作用,亦是規範數據跨境自由流動的外在因素。因此可將三地數據分級分類體系的成熟度與銜接水平作為流動性指標標準,也即數據分級分類體系越成熟、銜接水平越高,數據流動越順暢。其二,數據便捷性。數據便利性亦能影響數據跨境流動。由於數據兼具海量性和時效性,形式上對能以規模性促進跨境流動客觀條件的需求極為迫切,綜合大灣區三地在數據跨境流動規定上的差異懸殊,探索三地便利化的數據出境審查機制和查閱備案機制對數據跨境流動的便利性具有質的提升作用。因此數據在安全流動的同時,也需要發揮易得性和服務性功能,若查閱和複製的數據不能實現跨境便捷流動,則表明數據流動性較差。其三,數據合規程度。數據合規主要以立法程序作為可視化載體,因此可視為直接觀測數據流動的指標因素。當前數據跨境流動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仍處於發展階段,探索構建適應粵港澳三地數據跨境流動特徵、保障數據安全出入境的合規制度意義重大。雖然大灣區數據合規案件存量尚淺,但數據要素發展正當其時。進一步而言,在數據跨境流動日益複雜的情況下,數據跨境容易出現洩露等不當利用甚至非法使用等問題,而數據合規管理強調要保障政府、企業和個人數據的跨境流動全過程,以權責的清晰化降低壓力機制風險,確保數據跨境安全有序。

  (四)安全性指標

  《數據安全法》強調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數據發展出發點,安全作為數據跨境流動中最重要的因素,包含安全管理、應急響應和安全審計等維度。⑮其一,數據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數據能否持續增進經濟效益的重要因素。數據控制者與傳輸者之間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數據風險監督制度的建立、物理環境的嚴格管理和電子平台系統的安全規範是確保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的焦點。在大灣區出境管理條件差異化的背景下,安全管理制度越科學,數據跨境流動越安全。其二,數據應急響應。應急響應主要涵涉數據控制者對數據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演練等應急響應制度和應急處置成效。現時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不穩定性較高,風險性場域多,各級各類數據威脅和事件考驗灣區數據應急響應能力。一旦數據應急響應缺失,容易引發受災範圍擴大、數據基礎設施破壞、重要數據洩露和恢復成本高企等危害。因此應急響應的可行性與成熟度亦是決定數據跨境流動安全性的一大指標。可從事前及時預警、事中有效控制、事後迅速恢復三大主線全面鋪開,建立安全有效的數據應急體系。其三,數據安全審計。數據跨境流動僅憑內部管理,監管作用有限,而作為具象化的審計制度可在跨境業務承接中對數據生產記錄、傳輸記錄(文本)等進行多維審計和結構分析。數據安全審計制度的完善不僅能提高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安全性,更能主動從海量的數據中發現安全隱患,備足數據流動安全工作的提前量。數據審計越規範、審計平台越完善,則審計報告更準確。

  (五)公正性指標

  與公平性涉及的權利、機會和條件等要素不同,公正性是剔除數據主觀評判,旨在優化數據流動基礎環境的指標。包括數據跨境流動包容度、適恰度和合法性。其一,數據流動的包容度。指數據建立在相同的框架和協議上時,在數據交換領域內實現空間正義。⑯由於數據跨境流動面臨法治“差序格局”,不同數據接收方對數據客體的要求不一,但從客觀角度而言,數據在法治框架內應當得到公正對待,不得額外設限。因此,數據在某一特定空間內,包容度越大,則數據流動公正性越高。其二,數據流動的適恰度。由於“一國兩制三法系”的特殊場域,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在規則兼容與制度銜接方面存在法治規範互洽難、流動規範與國際數據流動規定有沖突和監管權限不明等問題。一方面,內地數據跨境流動的部分限制易於增加營造大灣區國際貿易自由環境的負擔。換言之,如若數據跨境流動的適恰度高,則數據主體的執行負擔小、政策成本低,數據跨境流動的沖突也將大幅減少。另一方面,數據流動的適恰度亦要求“同等保護條件”,即對三地數據跨境評估的結果有效互認和定向追責。數據流動的適恰度能直觀反映出數據是否遭受歧視或特殊對待。其三,數據流動的合法性。數據跨境流動涉及數據生產、使用和管理等多個方面。作為數據要素安全流動的重要保障,合法性是對大灣區市場競爭的有序安排。大灣區正逐步優化數據流動規範的頂層設計,其中“告知——同意”的基礎已成為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普遍共識,“可拒——可撤”的保護模式也應當成為基本原則。當前對自然人畫像並加入個性化推薦的現象層出不窮,因此,可對數據發送方與接受方所處的法律環境進行嚴格管控,以負面清單為公正約束劃線,對數據出境的恰當性給予估量。

  (六)效率性指標

  在粵港澳大灣區高度市場化場域下,隨著數據跨境流動與市場的互融互嵌越發深入,效率性指標逐漸成為評估要素之一,其主要強調流動時間、技術效率和市場整合度。其一,數據流動時間。數據流動時間包括從收集、加工、傳送、應用整個過程所需的時間。⑰鑒於大灣區龐大的數據流動量,數據跨境流動應滿足效率與安全的雙重要求。申言之,在某一特定的渠道,數據流動若能實現安全快速,則流動效率高。其二,數據技術效率。技術效率考察的是不同市場不同數據控制者的運行效率。大灣區數字化程度不斷加深,以大數據交互平台為代表的“數字灣區”建設正如火如荼。為金融數據、人才數據、健康數據等要素創造暢通條件,對促進灣區“要素通”“產業通”“生活通”等多方面合作,數據技術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受社會、經濟、人口學特徵等因素的綜合影響,不同數據控制者的技術水平與技術投入不一致。在要素投入等量的條件下,實際觀察到的產出與理想產出的距離越大,則技術效率越低。其三,數據市場集中度。數據形成到流動至其他數據主體或數據控制者的過程往往要經過收集、加工、傳送、應用等幾個或所有環節,而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阻礙數據的正常流動。因此,鑒於大灣區市場結構與市場效率之間密切關聯,應對市場數據資源實行有效監控,暢通數據跨境流動,保持市場競爭活力,充分發揮數字經濟倍增效應。

  [表1: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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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度  評估指標具體內容
  ------------------------------------------------
  公平性 條件公平、機會公平、手段公平
  公開性 透明性、訪問性、信任度
  流動性 標準化、便捷性、合規程度
  安全性 安全管理、應急響應、安全審計
  公正性 包容度、適恰度、合法性
  效率性 流動時間、技術效率、市場集中度


  三、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的法治進路

  伴隨數字化轉型邁入深水區,數據跨境流動業已成為全球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抓手。在“一國兩制”背景下,一方面,粵港澳大灣區面臨數據要素流動非對稱性、數據保護範圍非一致性和數據執法監管非互聯性等制度銜接問題;另一方面,基於大灣區法秩序的獨特性和包容性,可建構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制度,加快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生成。

  圖1: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三維進路

  (一)縱向(降)法治結構

  縱向(降)法治結構,即以由上至下(中央頂層設計→粵港澳→行業自治)的授權方式建構法治評估體系。⑱首先,粵港澳大灣區數據法治評估指標體系涉及兩岸三地,因此需要中央適時“進場”統籌協調,發揮主導作用,為打造大灣區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匯聚動能。申言之,可發揮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作用,達成共識度較高的法治評估指標框架,通過漸進式改革試點,在橫琴、南沙、前海和河套四大示範區開展工作,以點帶面,為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積纍經驗。其次,在大灣區層面,鑒於港澳與內地的數據保護模式差異較大,可選擇大灣區某些內地城市先行對接港澳。進言之,可鼓勵廣州、深圳、珠海等城市發揮毗鄰港澳的先天優勢以及相對健全的數據規範體系,探索三地數字規則銜接機制,調適粵港澳數字法治化的內在張力和法律沖突,以全面開展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實踐。最後,分行業推進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廣泛運用。中央統一部署和粵港澳三地的堅決擁護下,可通過課題項目、基金扶持等方式,組織三地法律領域專家、學者和實務人員成立課題組,並以地方試點實施作為切入口,調動地方智庫積極性,探索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不斷優化法治評估指標及評價方式,豐富數據跨境流動理論的實效性。

  (二)縱向(升)法治結構

  縱向(升)法治結構,即由下至上(行業自治→粵港澳→中央頂層設計)先行先試推動法治評估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耙梳粵港澳大灣區三地法治評估相關政策文件、法律文本,不難看出三地在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層面仍存在較大空白。在法治評估缺位的現實情境下,由下至上的法治評估實踐是破解困境的關鍵進路之一。首先,要發揮好各數據行業、企業及社會組織作用,在各自的實踐中不斷總結歸納符合實際的行之有效的評估指標,並在行業內積極實施推廣,以期統一重點領域、重點企業的評估指標,形成全行業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其次,考慮到數據行業組織的覆蓋程度、代表性和權威性,相對統一的行業、企業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清單應爭取大灣區三地政府的認可,由政府推動數字標準的強制性適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作為大灣區行業私利性和政策公益性的調適者,可將行業內不具備強制約束力的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上升為三地初步評估合議。申言之,通過區際法治評估方案、評估協議等方式推動行業評估指標體系在三地其他數據行業落地,不斷形塑趨同化的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最後,條件成熟時,可由廣東省政府會同港澳特區政府,提請中央制定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將地方法治評估經驗上升為頂層設計。

  (三)橫向法治結構

  橫向法治結構,即探索粵港澳大灣區數據法律沖突的調適之道,構建數字經濟規則銜接的結構優化進路。大灣區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目的在於加快數據跨境流動,釋放數字經濟高階勢能。首先,大灣區應秉持“灣區行政”的治理理念,以灣區法治的一體化指導數字合作。同時應當用好三地現有立法權,助推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申言之,可結合“9+2”城市群,深化“同級行政”下的府際合作關係,協同開展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實踐,不斷生成新的指標維度和指標因素,共同優化框架體系。其次,依托大灣區城市的競爭和利益互惠關係,建構數據跨境流動協同評估機制。可利用政策優勢,在現有數據監管平台的基礎上,組建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評估機構,制定數據跨境流動的具體評估指標,統一評估標準和評估時限,此外,還須加強對評估機構的常態化監督。最後,在“非對稱”格局下,可組建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聯盟,構建法治評估指標標準、數據交易糾紛解決等方面的協同制度。現時由於大灣區三地行政協調較為複雜,合作狀況呈現組織分散化與意願碎片化,昭示出政府與社會的二元協同關係有待進一步深化。因此,在構建評估體系過程中,應對指標體系進行實時解釋和專業論證。針對評估過程中存在的矛盾糾紛,建議同一區域產生的數據矛盾糾紛采取司法渠道,而跨區域的數據矛盾糾紛則選擇溝通調解與仲裁渠道,逐步形成法治評估指標體系並構建解釋機制。

  四、結語

  構建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評估指標體系,既是高質量建設大灣區數據要素一體化市場的關鍵部署,也是搶抓國際數據話語權的重要支撐。當前,大灣區具有得天獨厚的政治優勢,經濟環境給予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天然場域,加之國際上數據跨境流動的競爭局勢,為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奠定扎實基礎。而構建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評估指標體系是一項複雜的跨境工程,考量大灣區數據要素發展現狀,宜從公平性、公開性、流動性、安全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六大維度出發,確立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在總體國家安全觀視角下,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必然需要中央進場,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區政府攜手共建。三地可探索適用縱向(降)、縱向(升)和橫向法治結構,積纍法治評估相關經驗,為全國性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提供經驗鏡鑒。

  *本文為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評估體系研究”(課題編號:22SFB5009)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王曉紅:《中國數據跨境流動量2025年或將位居全球之首》,《中新經緯》,https://www.jwview.com/jingwei/html/08-29/501101.s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3年12月22日。

  ②Du, M., Kwabi, F, and Yang, T, State ownership, prior experience and performanc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hinese domestic and cross-border acquisitio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 Information Management, no.3, vol.29, 2021, pp.472-491.

  ③劉向東、馮澤華:《全國統一大市場下內地與香港防疫政策銜接之路》,《中國評論》2022年第8期,第75-84頁。

  ④Emily Jones, Digital disrup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 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no.1, vol.39, 2023, pp.70–84.

  ⑤Voss W. G, Cross-Border Data Flows, the GDPR, and Data Governanc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Association, no.3, vol.29, 2022, pp.56-95.

  ⑥余宗良、張璐:《我國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探析——基於粵港澳大灣區先行先試》,《開放導報》2023年第2期,第86-93頁。

  ⑦韓晉雷:《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要素安全有序跨境流動的困境與出路》,《網絡安全與數據治理》2023年第3期,第20-26頁。

  ⑧吳燕妮:《粵港澳大灣區跨境數據流動治理範式的挑戰與進路》,《深圳社會科學》2023年第2期,第14-25頁。

  ⑨付正平:《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要素跨境流動研究》,《澳門理工大學》2023年第1期,第26-38頁。

  ⑩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粵港澳大灣區研究院課題組等:《數據跨境有序流動何以賦能統一大市場建設——基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視角分析》,《國際經貿探索》2022年第11期,第82-94頁。

  ⑪馮澤華:《新時代中央對港澳全面管治權:實施困境與法治進路》,《統一戰線學研究》2020年第1期,第54-63頁。

  ⑫丁曉東:《數據公平利用的法理反思與制度重構》,《法學研究》2023年第2期,第21-36頁。

  ⑬Eklund, AM, Rule of law challenges of ‘algorithmic discretion’ & automation in EU border control: A case study of ETIAS through the lens of legality, European Journal of Migration And Law, no.3, vol.25, 2023, pp.249-274.

  ⑭陳麗娜:《我國跨境數據流動規則的理論邏輯與體系重塑——基於圍獵博弈模型的分析》,《科技與法律(中英文)》2023年第5期,第31-72頁。

  ⑮熊光清、張素敏:《總體國家安全觀視角下我國數據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5期,第32-40頁。

  ⑯Smith, C & Vajdic, CM & Stephenson, N, Centring equity in data-driven public health: a call for guiding principles to support the equitable design and outcomes of Australia’s data integration systems, Medcial Journal of Australla, 2023, pp.341-343.

  ⑰Van Zelst, Ba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Dutch Perspectives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Private Law and Criminal Law Standard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no.1, vol.40, 2023, pp.29-44.

  ⑱馮澤華、劉向東:《以法治護航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南方日報》2023年8月28日,第A05版。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3月號,總第315期,P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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