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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南昌大學簡稱“南大”於己不利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07 11:03:16


  6月底,南昌大學發布由江西省教育廳核准發布的章程,將“南大”定為學校簡稱。但有南京大學師生指出,教育部核發的《南京大學章程》中已規定南京大學簡稱“南大”。記者從教育部獲悉,目前對高校章程中簡稱還未有詳細規定,希望兩學校協商妥善解決。

  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章程應當載明學校的登記名稱、簡稱、英文譯名等,而對於章程核准通過的標准卻僅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等原則性規定。章程核准權也是中央地方分立的。“地方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的章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學校的章程核准後,應當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

  可見,南京大學的章程當由教育部核准,而南昌大學作為省級高校,其章程只須江西省教育廳核准,并報送教育部備案,在法理上,備案指的是“向主管機關報告事由存案以備查考”。因此,教育部對於南昌大學的章程并沒有直接的核准權與責令變更權,兩所大學章程的核准都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也就是說,目前法律下,南昌大學和南京大學都能够簡稱為“南大”。

  然而,南昌大學的簡稱“南大”權利卻并非一份完整的權利。2001年南京大學就注册了“南大”商標,而南昌大學也注册了涉及多個領域類別的“昌大”商標。這意味著,南昌大學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自稱為“南大”,如果以“南大”的名義進行商業行為,則可能因使用了已被注册的商標構成侵權行為。此外,當不法主體打著“南大”名號,以侵犯南京大學或南昌大學利益時,南昌大學也無法進行法律維權。

  在這個意義上,南昌大學與其陷入“南大”之爭,倒不如把“昌大”的旗號好好扛下去,如果繼續沿用“南大”,即便為這個名號做再多貢獻,那只能是為另一個“南大”作嫁,畢竟,在商標法的保護下,“南大”的一切商業利益都將歸於南京大學。

  “南大”之爭,看似笑話,卻反映出來現行法律體系的缺陷。當高校簡稱產生重合或矛盾時,現行法律并沒有給出任何爭端解決機理。在我國傳統法律思想裡,法的作用在於“定分止爭”,通過制定法律“定分”以確定名分,才能“止爭”,實現止息紛爭。

  正所謂,“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一只野兔在跑,一百來人追逐并想占有它,并不是因為這只兔子够分一百份,而是由於它的名分沒有確定,大家都來搶。本次“南大”之爭也是同樣的道理。

  各高校并不宜有著同樣的名稱或簡稱,否則,一些知名學府的簡稱就可能被其他學校搭上便車,模糊不清的簡稱指代也不利於學生形成對母校的歸屬感與自豪感,更不利於學校形成歷史厚重感。在我國,“南大”之爭顯然并非孤例。既然法律要求高校章程須標明簡稱,就需要給出爭端解決機制,定下糾紛解決機構,確立出優先原則和衡量標准,別再讓高校簡稱之爭陷入百人逐兔的尷尬。(來源:現代金報 作者:舒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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