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相關公職責任人的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對相關公職責任人處理情況如下:
(一)南昌市教育局、教育考試院相關責任人處理情況
1.南昌市教育局分管考試院及高考招生工作副局長鄧雲生,對“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2.南昌市教育考試院院長熊彪,對“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3.南昌市教育考試院分管高招工作副院長金安根,對“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二)南昌市東湖區相關責任人處理情況
1.南昌市東湖區政府分管教育副區長童萍如,對“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2.南昌市東湖區教科體局局長、黨委副書記陳光輝,分管區招考辦工作,對“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3.南昌市東湖區教科體局招考辦主任陳劍鵬,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職瀆職,收受禮金,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4.南昌市東湖區教科體局招考辦考務專幹蔣婷,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職瀆職,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查,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二級)處分(由講師級降為技術員級),調離教育考試工作崗位。
5.南昌市東湖區教科體局幹部熊銳,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職瀆職,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一級)處分(由講師級降為助理級),調離教育考試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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