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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騰軍:美國“與台灣關係法”的法律漏洞
http://www.CRNTT.com   2022-08-27 15:24:09


  中評社北京8月27日電/新華社發表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亞太研究所副所長張騰軍的文章指出,美國在1979年單方面出台“與台灣關係法”,嚴重違反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嚴重破壞了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成為台灣問題久拖不決的主要根源之一。“與台灣關係法”完全是美國國內法,不具有國際效力,存在諸多法律漏洞。

  第一,“與台灣關係法”的出台不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根據國際法,一國不得以國內法為由而拒不履行其國際法義務。“與台灣關係法”本質上是一部美國國內法,但美國卻將其凌駕於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上,適用範圍出現嚴重錯誤,人為扭曲法理邏輯。

  “與台灣關係法”無權規定與屬於別國領土主權範圍的地區之間的關係。在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尤其是建交公報中,美方公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祗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就意味著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任何與台灣地區的交往應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非單方面制定法律來指導“美國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

  “與台灣關係法”違背美方向中方作出的承諾。“與台灣關係法”提到,將根據對台灣防衛需要自主決定向台灣提供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並指示總統如遇台灣人民的安全、社會及經濟制度受威脅可採取適當行動,這與美方在“上海公報”中做出的“確認從台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承諾完全背道而馳,這種單方面篡改美方國際義務的行徑,嚴重違背國際法。

  第二,“與台灣關係法”嚴重違反各國應“善意信守條約”的國際法準則。《聯合國憲章》序言規定,會員國要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產生的義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27條分別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在台灣問題上,三個聯合公報是中美雙方共同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美方作出鄭重承諾。美國單方面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屬於政策表述文件,而“與台灣關係法”經由國會通過、總統簽署生效,其效力要高於前者,這完全違反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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