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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兩岸政治問題應從討論“一中框架”的內涵開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5-20 11:19:39  


 
  3、相對於“一中原則”,“一中框架”強調“一個中國”包含了兩岸差異性的“一個中國”。

  “一個中國”最初來自國際法條約的確認。這時“一個中國”純粹是主權意義上的,並不涉及兩岸政治分歧等具體內容。進一步說,“一個中國原則”具有自我同一性,“一個中國”就是“一個中國”,它自身並不包含差異性。但是當從兩岸各自法律規定來維護“一個中國”時,這時就要默認這些體現“一個中國”的文件規定或法律體系的存在及運行,就要面對兩岸之間的政治對立、矛盾和差異。所以“一中框架”是兩岸在政治差異的基礎上形成的對“一個中國”的共同認知,是包含了兩岸差異性的“一個中國”。

  從“一中框架”的上述三個規定性,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認知:一中框架是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一個中國”的具體實現形式,它從兩岸的“分”或“二”中來尋找兩岸的“合”或“一”,既尋找和擴大兩岸雙方的共同點,也尊重和包容雙方的差異性。可見,無論是從出發點還是落腳點上,“一中框架”都指向兩岸“合一”與“二分”的統一,指向兩岸政治關係的合情合理安排。所以,就“一中框架”內涵展開討論並取得共識,是兩岸學術界從民間角度探討政治問題的一個適當議題。

  “一中框架”可以發展成兩岸政治關係的一個基礎性概念

  自兩岸關係產生之日起,兩岸之間就為現狀是什麼、雙方關係是什麼這兩大問題所纏繞。大陸方面始終強調“一個中國”的法理和事實,也就是強調兩岸之間的“同一性”的一面。台灣方面最初也持同樣的觀點,但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政治轉型之後,則越來越強調“兩岸分治”,強調兩岸“差異性”的一面。“國統綱領”就是這個觀念的濫觴。“國統綱領”的基本講法,便是馬英九先生經常掛在嘴邊的,“兩岸彼此互不承認主權,但也互不否認治權”。此後,台灣逐漸把這樣的“分治”概念,轉換進了台灣的政治與法律體制之中,在政治上也就是成了“一國兩實體”,而在法律體系上,就落實成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換言之,“分治”對台灣不只是一個對兩岸狀態的描述,而是傾向將之落實於政治法律之中,成為一個穩固的法律架構。台灣的政治運作,也越來越清楚地想將“分治”落實為兩岸的政治定位的基本結構。③

  “分治”儘管不否認兩岸的主權同一性,從這個意義上講要比“分裂”好些,但過於強調兩岸的“分”,而且不斷將“分”的概念固定化、法律化,不僅會影響到最終的國家統一,而且也偏離兩岸現狀和事實。所以大陸後來發展出了“尚未統一”的概念,強調“兩岸目前尚未統一,但是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兩岸尚未統一”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了過去那種非常純粹的、完全同一的“一個中國”概念,也克服了台灣“分治”概念的片面性。

  但是“尚未統一”是一種“負面表述”的論述模式,缺乏明確的實質性內容。兩岸統一之前,或者統一進程中的兩岸政治關係到底是什麼,在“尚未統一”的概念中,無法顯示出來。所以“尚未統一”就難以成為未來兩岸政治關係的一個主導性概念。它無法像“分治”概念可以轉化為一套法政結構,規範台灣在兩岸關係中的行為模式。

  所以,今天兩岸學術界要就政治問題展開對話,不是要討論如何“同屬於一個中國”,也不是討論如何“互不隸屬”,而是要討論“尚未統一特殊情況”的政治關係,也就是要將“尚未統一”的負面表述轉換為正面表述。而“一中框架”正好是“尚未統一”概念的正面表述。我們可以把它發展成為兩岸“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政治關係”的一個基礎性概念,然後根據這個概念發展出一套具體的法政規範。就像“一國兩制”論述構成香港澳門回歸之後指導整個基本法設計的領導性思想一樣,“一中框架”可以成為指導兩岸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彼此互動規範建設的指導性思想。

  “一中框架”尚有許多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一中框架”具有很強的包容性,雙方可以在這個表述中求同存異,甚至求大同,存大異。但是目前“一中框架”仍處於核心內容和基本思想的論述階段。“一中框架”要為兩岸所普遍接受,成為兩岸的一個主導性的概念,這裡面還有許多問題需要兩岸共同探討和思考。

  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為“一中框架”提出一個更加明晰的定義,提出一個簡單通俗的表述。兩岸學術界可以就此進行探討,共同界定“一中框架”。至於能否共同界定“一中框架”,能否形成共識,關鍵在於我們如何從“各自現行規定”出發,尋求和擴大彼此的“同”,尊重和包容彼此的“異”,從而實現“一”與“二”的平衡和統一。

  關於如何來解釋兩岸之間既“同屬於一個中國”,但又“互不隸屬”,目前存有兩種不同的思考模式。

  第一種基本思考模式是所謂的“一中屋頂”模式。這是目前被談論最多,也是最容易理解的模式。按照這個模式,兩岸是一個中國下面兩個並立共存的政治實體(這個“政治實體”曾先後被表述成為不同的名稱)。此一思考的創新之處是國家與政府的區分、主權與治權的區分,而它的困境恰恰也出在這裡。將主權與治權二者區分開來,隨之帶來的問題是就是二者之間的內在聯繫很容易被割斷。所以在“一中屋頂”模式中,“一個中國”和“兩個政治實體”,或者“一個主權”與“兩個治權”之間如何來平衡,始終是一個高難度的問題。如果“一”是實體性的,“兩”就很容易是虛的,最終可能被“一”所吞噬;反之,如果“兩”是實體性的,“一”就很容易是虛的,最終可能被分裂為“兩”。張亞中教授提出“一中三憲”的主張和“整個中國”的概念,大致可以歸為此類。“一中三憲”和“整個中國”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試圖讓“一”和“兩”都成為實體性的。但是在兩岸互信不足的情況下,如何邁出第一步,仍有進一步思考的必要。

  另外一個思考模式是“互為主體”模式。這個模式是楊開煌教授提出來的。這一模式認為,站在大陸的立場上,存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當局(或政府)的關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殊政治地區;站在台灣的立場上,存在著“中華民國”和大陸當局(或政府)的關係,大陸是“中華民國”的一個特殊政治地區。所以大陸和台灣互為主體,互視對方為政治地區。④黃嘉樹教授所主張的“1+x<2”理論可以歸為此類。此一模式的最大優點在與它沒有改變現狀,而是在現狀的基礎上,提出最可能的法理解釋。但是按照“互為主體”模式,對於任何一方來說,對方的位階都低於自己的位階,兩個“主體”卻彼此衝突,必然是一種背靠背的關係。兩個“主體”要進行政治對話,需要從“背靠背”轉為“面對面”。如何實現這一轉換,還需要進一步的思考。

  可見,上述兩種思考都可以作為兩岸協商“一中框架”內涵的可借鑒思路。但另一方面,用這兩個思路來探討“一中框架”內涵也都有其不足和有待完善之處,需要進一步進行探索。此外,是否存在其他可以用來探討“一中框架”內涵的思路,也需要進一步思考。其中特別重要的一點是,兩岸雙方都從各自現行規定出發確認和擴大彼此的“同”,就是要讓“同”成為各自的內在規定性,而不是外在的東西。

  結論

  “一中框架”是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一個中國”的具體實現形式,它從兩岸的各自規定中來確認“一個中國”的共同認知,既確認和擴大兩岸雙方的共同點,也尊重和包容雙方的差異性。兩岸學術界要從民間角度就兩岸政治問題開展對話,“一中框架”的內涵是一個合適的討論議題。兩岸學術界可以共同來描述、闡釋甚至想像“統一之前的一個中國”是什麼樣子,兩岸政治關係是什麼樣子,由此形成共識,提出“一中框架”的明確論述。

  在此基礎上,“一中框架”可以作為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兩岸政治關係的一個基礎性概念。就像“一國兩制”這樣的論述可以構成香港澳門回歸之後指導整個《基本法》建設的核心思想一樣,我們可以按照“一中框架”進行相應法律制度和政策規範的建設,逐漸形成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兩岸基本政治結構和法律結構。

  ①王毅:“在‘九二共識’2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2012年11月26日),國務院台辦網站,http://www.gwytb.gov.cn/wyly/201211/t20121126_3391669.htm1

  ②黃嘉樹:“兩岸對‘和平發展’認知的‘通’與‘隔’”,《中國評論》,2009年12月號,第12頁。

  ③謝大寧:“分裂、分治、尚未統一:論兩岸統合論”,《中國評論》,2013年1月號。

  ④楊開煌:“兩岸政治定位的分析”,《中國評論網》,http://www.zhgpl.com/crn-webapp/cbspub/secDetail.jsp?bookid=38737&secid=38770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3年4月號,總第1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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