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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所謂“法理依據”站不住腳
http://www.CRNTT.com   2022-05-20 14:32:29


  中評社╱題:“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所謂“法理依據”站不住腳 作者:張西特(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博士生

  【摘要】自《開羅宣言》發表以來,台灣的法理地位一直都得到確定且未曾改變,即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部分“台獨”分子為了達成其政治目的,不惜扭曲歷史與國際法,在美國與日本的配合下,捏造出“台灣地位未定論”作為“法理台獨”的根基之一。至於該論述的依據,可以被概括為“三否認,兩高舉”,即否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聯大第2758號決議這三份確立台灣法理地位的有效文件,以及高舉《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這兩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材料。通過分析不難發現,無論是“否認”還是“高舉”,在法理上都毫無立足之地,“台灣地位未定論”無非是“台獨”分子的一廂情願。 

  台灣地區地處中國東南海域的咽喉要道,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海的戰略要衝,因此台灣的歸屬權,直接關乎到中國能否將領陸與領海、領空聯結為一個完整的領土體系。然而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勢力頻頻打出“台灣牌”,試圖藉台灣的特殊地位來制衡中國大陸。據此,有學者就指出,在研究兩岸關係時,美國因素是不可被忽視的。〔1〕

  事實上,美國對於兩岸問題的介入,在中國建國初期時就已經出現,并且給統一事務造成了極大的麻煩。為了遏制中蘇兩國,美國杜魯門政府將台灣納入其美國亞太地區安全防綫,并聯合日本拋出“台灣地位未定論”,否認台灣在法理上成為中國的一部分。〔2〕事實上,這一由美國主導、日本參與編造的論調,已經成為了“台獨”分子兜售其分離主義理念的常用工具之一。無論是“急獨”派還是“緩獨”派,其內部都存有這一論述的大量擁躉——諸如“住民自決”、“公投制憲”等“台獨”主張,大多都以“台灣地位未定論”作為法理基礎。〔3〕不僅如此,這一理論還會在一定程度上混淆島內民衆的視聽,從而達成營造“反中”氣氛的目的。台當局甚至還在2004年將“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寫進高中歷史教材,以圖改變島內民衆的統“獨”觀念。〔4〕此外,在這一學說的支持下,美、日等國曾多次試圖非法干涉中國內政,而一些“台獨”分子也以它為憑證來與外部勢力相互勾連。〔5〕據此可見,此等論述不僅已經成為了“法理台獨”的根基之一,而且有著不容忽視的危害性。

  從過去數十年的政治現實來看,“法理台獨”已在島內發展出一套複雜的理論、制度與實踐體系。若要對“法理台獨”加以分析、解構與駁斥,就必須要厘清“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內在邏輯與理論謬誤。

  一、台灣業已確立的法理地位

  台灣當前的法理地位,已經被確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學界普遍認為,二戰後簽訂的《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是認定台灣地位基礎的國際法依據〔6〕;除此之外,聯合國大會的第2758號決議,也是重要的法理來源。〔7〕

  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為協商反法西斯作戰方略,以及達成戰後如何處置日本的共識,中、美、英三國在埃及的首都開羅舉行國際會議,并於12月1日發表了《開羅宣言》。在此條約的內容中,對台灣的歸還問題有明確的宣示,即“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8〕這意味著,通過《開羅宣言》,中國已向全世界昭告日本強占台灣的非正義性,并且限定日本將台灣直接歸還給中國,從而避免了台灣所屬問題的國際化。而後到了1945年7月26日,進一步強調《開羅宣言》所列義務的《波茨坦公告》也被正式簽署。在這一條約的第八節中,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9〕從此可以看出,《波茨坦公告》不僅繼承了《開羅宣言》的精神,還在內容中具體劃定了日本在戰後的主權範圍,從而進一步明確了其在戰後將台灣歸還給中國的義務。

  無獨有偶,1971年10月25日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同樣證明了台灣隸屬於中國的法理地位。是日,“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權”這一提案在第26屆聯大會議上獲得投票通過,隨即成為了聯合國大會的正式決議,即第2758號決議。該決議的全文分上下兩段,上半段清晰地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下半段則直接表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10〕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第2758號決議一方面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另一方面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也就是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已經得到了聯合國的承認。

  二、“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所謂“依據”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來源,是時任美國總統杜魯門在1950年6月27日發表的聲明:“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復,對日和約的簽訂或經聯合國考慮。”〔11〕至於美國此舉的目的,在於維持當時的東北亞均勢,希望通過以關島和日本的軍事基地為軸的島嶼鏈條,對中國和蘇聯實施圍堵。在這種情況下,與中國大陸相距僅150公里的台灣,無疑被美國賦予了重要的戰略地位。〔12〕

  實際上,美國之所以大力推動中國與英、美一同發表《開羅宣言》,主要意圖在於促使蔣介石集團願意繼續拖住日軍,以及使自身得以在戰後的中國培養由國民黨主導的親美政權。事實證明,美國在中國身上打的如意算盤,為其日後介入兩岸事務埋下了伏筆。〔13〕依靠著美國的幫助,一些“台獨”分子開始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其思路主要分為兩條:歪曲既有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以及高舉毫無法理依據的“條約”。

  如上文所述,確定台灣法理地位的文件有《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這兩款條約,以及聯大的第2758號決議。根據秉持“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獨”派學者之說法,認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無法限定台灣法理地位的原因有兩點:第一是此二者不可被算作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條約,第二是即使它們可以被算作條約,也無法對日本產生效力。

  對於第一點的論述,“台獨”人士的邏輯起點在於“宣言”與“公告”并不可以與“條約”等同。他們認為,祇有規定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者方可被稱為條約,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并沒有對簽署國的權利和義務有所規定,其內容停留在表明聯軍在戰後處置日本的意圖和方法。另外,這兩份文件在名稱上就不符合條約的要求。根據“台獨”分子的說法,《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不過是以國家元首的名義而作的“聲明”或“公告”罷了。在他們看來,雖然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可以有不同種類的名稱,但“聲明”和“公告”并不能躋身在這些名稱的行列之內。〔14〕

  至於對第二點的宣示,“獨”派學者的論據集中在日本并不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締約國上。他們認為,某條約若是沒有經過第三國的同意,就不能把義務或權利強加在此國身上。據此,他們表示,既然日本不受《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約束,那它也就不必依照條文而把台灣還給中國了。〔15〕

  能證明台灣屬於中國領土的聯大第2758號決議同樣成為了被歪曲的對象。“獨”派人士宣稱,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內容是解決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誰來代表中國之爭,而非兩方是否同屬一個國家之辯,且此決議對台灣是否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議題亦無聲明。〔16〕鑒於此,“台獨”勢力妄稱聯大第2758號決議和台灣的法理地位毫無關聯,所以也就不能作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之法理依據了。

  除了否認合法的國際條約之外,“台獨”分子也翻出兩份文件來佐證“台灣地位未定論”才是真正“符合國際法”的論斷。第一份文件是美國在一系列操縱之下,於1951年9月4日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在這份文件的簽署過程中,作為對日戰勝國的中國完全被排除在外,從而并沒有機會在現場對條文內容提出異議。〔17〕根據其內容的描述,日本在領土方面的義務為“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系列權利、名義和請求權”,但是在這份聲明中,祇表示日本要放棄對台灣的主權索取,卻并沒有寫清在放棄的同時要把台灣交還給誰。〔18〕換句話說,台灣僅僅是“離開”日本而已,至於其具體的“去向”并沒有被規定出來。按照這個邏輯,台灣的法理地位“自然而然”就是“未定”的了。

  第二份被翻出來的文件,是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簽署的《台北和約》(或曰《中日和約》、《日台和約》、《日華和約》)。在有關台灣歸屬的條文上,《台北和約》沿襲了《舊金山和約》中的說法,即“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和要求”,依舊沒有承認將台灣歸還給中國。〔19〕毫無疑問,對於“台獨”分子來說,這份文件讓“法理台獨”又多了一層“保障”。

  耐人尋味的是,作為以戰敗國身份簽署以上兩份文件的日本,其在台灣歸屬問題上的態度也成為了“法理台獨”的“依據”。前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曾表示,稱該國在依照《舊金山和約》的規定放棄對台的所有權後,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不隸屬於任何一方,暫時無法得到確定。〔20〕事實上,類似的表態并不是第一次出現。在有關台灣法理地位的問題上,日本以看似中立、模糊的立場來迴避問題,實則通過各種說辭為“台灣地位未定論”推波助瀾。〔21〕

  在處理台灣歸屬的問題上,日本堅持以《舊金山和約》作為最終的法律文件,并以此為說辭,稱自己無權對已經放棄的領土進行表態,從而拒絕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日本國內也有一種聲音,表示即使要遵循《開羅宣言》,台灣也未必能被解釋為已經歸還給中國。究其原因,在於根據《開羅宣言》中的書面文字,接收台灣的國家名為中華民國。然而日本認為,中國自1949年開始的變化,讓他們不得不考慮退到台灣的國民黨當局是否還有資格代表“中華民國”,因為這意味著把台灣歸還給已經退到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否合適。這就讓日本找到機會,通過拋出新議題的方式來轉移視綫:在台的國民黨當局能否代表“中華民國”都是個疑案,遑論台灣的歸屬問題了。〔22〕也正因如此,在各種試圖歪曲台灣法理地位的說辭中,又多了一套意欲混淆視聽的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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