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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法院道歉比國家賠償更“實際”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9-11 12:56:48


  隨著一系列“趙作海式”案件的爆出,冤假錯案已不算鮮見的司法現象。對於冤假錯案的“善後”,社會關注更多的聚焦於“國家賠償”,而“法院道歉”始終還沒有引起人們的興趣。當然,這與大家對於道歉的認知有關系。就像網友所說“道歉頂什麼用,不如來點實際的”。

  其實,此案中19位賠償請求人已經獲得了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安徽高院并非僅“動動嘴”,也確實“來了點實際的”。不過由此也能看出,在一般人的價值序列中,“經濟賠償”遠遠高於“公開道歉”的意義。那麼,道歉真的可有可無嗎?答案是否定的。道歉的必要性真不一般,這得從兩方面說起。

  一者,法院道歉對於案件當事人來說,是一種具有“公證效力”的洗白。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應鬆年認為,道歉可以消除當事人污名化的負面影響,有利於恢複名譽,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於當事人重新融入社會,融入工作,助力其重拾生活的信心。從這方面來看,道歉的“實際性”并不亞於單純的經濟性補償,甚至在某種意義上,道歉比經濟補償更“實際”,畢竟,法院都向他們道歉了,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還有什麼理由將其拒之門外?

  二者,法院道歉有利於為司法公信力築底。辦錯了事情,給受害者道歉是人之常情,但是當做錯事情的是公權力部門時,道歉往往就被習慣性忽視。機關單位的面子大於天,“有損機關形象”的道歉絕不在考慮之列。然而,這是一種錯覺。真誠的道歉,比默不作聲更能贏得公衆信任。要知道,主動擔責不是自曝家醜,而是為政府贏得道義資源,樹立司法權威之必須。

  當前,公開道歉、引咎辭職等已是現代法治政府的常態機制。不唯獨冤假錯案,一切的政府失信,決策失誤等行政行為都適用於道歉,尤其是公開的登報道歉。在這裡,說“對不起”不再是一種姿態,不再是依賴人格的良心發現,而是一種制度設施,是一個觸發機制,一旦辦錯了案子,就得道歉。當然,現在看來,道歉還只是一種隨機行為。比如,去年底內蒙古高院院長當面向被錯殺的呼格吉勒圖家屬道歉,就屬於“非法定動作”。同樣,此次安徽高院登報道歉,據說是“聽取律師意見”的結果。

  可見,法院的登報道歉提醒我們,社會道義有待於轉化為程序正義。有人說,“只有制度化的道歉才能為反思提供制度性壓力,在更大範圍和更高層面上展現政府的道德、文明水准”,當然,如果有辦案人員“案件終身負責”的配合,這將更有助於道歉制度化的提檔升級。(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肖明君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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