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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盧雲峰:不必視宗教為洪水猛獸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5-18 15:47:27


 
  “以國家為中心的選擇性管制模式”的典範是明清時期的中國,其特征是政治化解讀宗教、分類管理與弱勢平衡。在這種模式中,世俗政權對宗教團體進行政治化的解讀,關注他們的政治野心與潛在的謀反能力,從而把宗教分為“正–邪”兩大類:那些被認為具有謀反野心的宗教團體被目為“邪教”,屬於嚴加防範的對象;而那些雖與儒家正統相異但深植民間的宗教信仰(佛、道)則讓他們忝列“正教”,並採取有限扶持的措施,但僧道群體的規模受到限制。與此同時,官方會有意促進各教融合,避免排他性宗教坐大。一旦某個宗教團體勢力膨脹並有可能尾大不掉時,世俗政權就會加以抑制乃至鎮壓,以達到弱勢平衡的目的。

  “以社會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的模本是當代美國以及我國的台灣地區,其治理主體是社會。國家不再從法律角度扶持或打壓特定宗教,國家機器也不再主動介入宗教事務,比如刺探宗教團體是否有政治野心,這就是所謂的“民不舉、官不究”。社會成為管理宗教的主體,一旦宗教人物出格或產生爭議,當事者的家庭、媒體和其他相關的社會團體會首先對之進行監督。如果有人訴諸法律,那麼司法機構也會隨之跟進,用法律來規範宗教團體的行為。因為家庭、媒體、社會團體、法律界都介入到對宗教的治理之中,所以我稱之為“以社會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簡稱“多元治理模式”。

  在以下的行文中,筆者將結合美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的實踐分析國教模式、選擇性管制模式和多元治理模式的優劣。我之所以選擇這兩個地區進行比較研究是因為他們都曾在社會轉型的形勢下轉變宗教治理模式,而這種轉變對當代中國有深刻的借鑒意義。

  美國的宗教治理:

  從“國教模式”到“多元治理模式” 

  殖民地時期美國循“國教模式”治理宗教。在這種模式中,世俗政權被視為特定宗教的強制性代理機構,宗教則為國家提供合法性基礎,其特征是一教獨大,萬教齊喑。國教模式背後是“獨大–排他的宗教觀”,即認為只有一種宗教獨占真理,其餘宗教皆為虛妄,因此需要加以壓制。宗教紛爭也由此而起。

  在北美最初的13個殖民地中,有9個設立了官方宗教,如安立甘宗之於馬里蘭與弗吉尼亞,清教之於馬薩諸塞。他們利用法律和稅收等手段壓制其他宗派:浸信會在馬薩諸塞州被明令禁止,不少人被冠以異端、瀆神、或偶像崇拜的名義被審判並判刑。貴格會在馬薩諸塞地區不許存在,至少四個貴格會信徒因信仰被吊死,有些兒童因父母信仰貴格會而被波士頓當局賣為奴隸。在弗吉尼亞,非安立甘宗宗教團體不能舉行禮拜活動,同時規定任何人如果有三次不參加禮拜活動便將罰做6個月的苦役;天主教徒和貴格會信徒不能擔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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