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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探索“以業興林、以林富民”新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23-09-29 16:40:10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進一步完善林業發展的法治保障措施。《改革方案》就集體林權人最為關心的事項作了規制措施的優化,賦予他們最大限度地自我規範的自由,盡量減少規制措施對林業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例如取消了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的限制,避免了過去的規制手段對人工商品林權利人不合理的制約。對合法的林木采伐行為,不再設置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確實需要禁止或者限制的,予以必要的經濟補償。禁止或者限制對合法林木采伐行為的規制被進一步壓縮,並且要求政府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這一方面維護了合法林權人的利益,有利於激發他們擴大林業投資、提高森林覆蓋面積和優化森林生態結構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將行政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防止行政權力濫用,推動法治政府、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建設。為了保證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在法治的軌道上推行改革,這些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措施,有必要通過修改國家法律法規予以鞏固。例如,需要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修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設計法律法規的適用調整的,可按照有關程序取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的授權。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進一步健全相關配套措施或者機制。搭建林權交易、流轉平台並維護交易安全是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得以推進的重要配套措施。實踐中時有發生林業企業、農民撕毀林地流轉合同,不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義務的現象,根源在於流轉雙方缺乏應有的信任,以及流轉雙方抗禦林業市場波動的能力。因此,基層人民政府建立集零散林地流轉收儲、零散碳匯收儲、林地經營權與碳匯集中交易功能於一體的生態產品交易平台,相對企業而言,可有效抗禦生態產品價格市場波動的風險,減少市場震動對相關主體的不利影響。同時,基層人民政府通過建立平台、建立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強化林業企業與農民之間的相互信任關係。

  森林資源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一輪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制度落地拓寬了“兩山”理念轉化路徑,必將推動我國森林事業大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奠定堅固的生態基礎和經濟基礎。

  〔胡中華為中國地質大學教授,常傑中為華東師範大學博士生;本文得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常紀文副所長的指導,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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