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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日核污染水排海行動法律責任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3-12-24 00:02:46  


 
  對此,IAEA的評估報告中稱“其中許多核素的濃度非常低,以至於無法檢測到”,〔20〕從技術上迴避了真正的問題,增加了核污染水實際危害未能獲得全面監測的不確定性。日本甚至誇大宣傳其處理過的核污染水可以達到飲用標準,但它至今未能回答:如果ALPS處理後這些污染水都達到飲用水標準了,日本為什麼不將這些可飲用水留在國內循環利用,而是排往海洋呢?日本對外聲稱其排海方案是為了節約成本,可是,日本作為全世界第三經濟大國並不存在這樣的資金缺口。如果將ALPS水處理成本,加上其動輒上千億日元的宣傳ALPS安全性的公關費用,加上對漁民一再承諾的巨額補償費用,以及日本國家形象的影響損失等,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的成本應該還會大大超過其他更安全的污染處置方案。

  除了對海洋環境造成的不確定性危害外,日本的福島核污染水排海行動還給周邊的漁民們造成了直接損失,引起了韓國部分地區的搶鹽風潮,擾亂了海產品的正常貿易渠道。2023年1月26日,福島縣漁業協會負責人會議上公佈的數據顯示,福島縣沿海三大漁業協會2022年的捕撈量為5500餘噸,這一捕撈量衹是福島核事故發生前的兩成左右。會後,福島縣漁業協會聯合會會長野崎哲向媒體強調,將對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持“反對立場”。日本全國水產品商業聯合會會長岩沼德衛表示,核污染水排海勢必衝擊日本水產品銷售,令人擔憂,今年將是“最令人畏懼”的一年。福島縣廣野町町長遠藤智表示,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的排海計劃“衹顧時間表”、無視民眾關切。要解決問題,衹有推進全國範圍內的討論,才能消除漁業從業者的擔憂。〔21〕2023年6月的檢測結果顯示,福島核電廠港灣內捕獲的魚類體內所含放射性元素銫超標,達到日本法定標準180倍。巨量核污染水的危害不可估量,日本強推核污染水排海計劃的行為嚴重違反國際法。〔22〕根據國家責任領域的國際法,〔23〕日本需要承擔的責任形態,包括停止侵害、保證不再重復、對受害者給予充分賠償等。

      四、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對日追責,警惕全球環境的連鎖反應

  如果說福島核事故還主要是日本的國內問題,那麼在幾十年內不間斷地將巨量福島核污水排放到海洋,則已經演變為一個兼涉國際和國內的綜合大問題。〔24〕在國際法上,衹要是違背國際義務的國家行為,不管是否造成實際損害,均為國際不法行為。國際法主要由條約法和習慣法組成。在條約法層面,日本在相關領域簽訂了諸多條約,包括《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核安全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簡稱《倫敦傾廢公約》)等。單從條約法義務而言,日本的行為至少違背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倫敦傾廢公約》的相關規定。在國內法層面,衹要是日本的行為侵害到中國所轄海域的環境或者侵害到中國人民的健康與生命財產,中國法律就可以加以適用和管轄。譬如,2023年8月24日,中國海關總署發佈公告,決定全面暫停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就是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中國法律。〔25〕未來,中國除了可以考慮通過國際層面的司法與準司法機構向日本追責外,還可以充分運用中國國內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機制,對享有國家豁免權與外交豁免權以外的那些對福島核污染水排海行動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加以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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