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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定康抹黑香港不成反顯英國的虛偽

2024-02-16 10:52:36
彭定康(圖源:百度百科)
  中評社北京2月16日電/據大公報報導,彭定康日前在英國牛津市出席當地香港人團體舉辦的賀年活動,又再緬懷其“末代港督”歲月,聲稱“身處香港的五年,是我和我的家人一生裡最快樂的時光”,並指香港以往驚人的成功故事,有賴於兼具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根基,容許港人白手興家。對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彭定康亦大發謬論,聲稱特區政府立法的決心令他詫異,並形容特區政府現在“已經可以因為有人摳鼻子而將其囚禁”,他想不明白,為何特區政府還有需要就23條立法,云云。

  彭定康已經是“政壇舊電池”,但仍然樂此不疲的拿香港說事,仍然借機政治抽水,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是一種悲哀。其實,在1992年英國大選當執政保守黨大勝,但彭定康作為保守黨主席卻在其“老巢”巴斯選區連任失敗,最後在時任首相馬卓安邀請下獲“安慰獎”到香港接任“港督”,其政治生命早已完結。難怪彭定康對於出任“港督”的日子依然念念不忘,原因就是這段日子已經是彭定康在政治上的最後風光。

  不過,他在發言時指香港的成功“有賴於兼具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根基”,這種說法明顯是在誤導公眾,經濟自由或者說得過去,但在港英管治下的香港,所謂政治自由卻是彭定康的“白日夢囈”。在港英管治的百多年間,香港有何政治自由可言?彭定康是香港人選出來的嗎?就是彭定康出台的“三違反”政改方案,目的也不是給予港人政治自由,而是為回歸埋下炸彈,讓一批英國豢養的代理人可在回歸後繼續主導政局,這何來什麼政治自由?在港英治下的香港享有政治自由,這番話出自“殖民者”之口,足證其人的厚顔無恥。

  “摳鼻也可囚禁”謬論毫無節操

  彭定康的無恥還在於其“雙重標準”。為了抹黑23條立法,他竟誣稱在立法後“摳鼻子也可以囚禁”,意思是立法之後,當局就可以輕易拘捕、檢控他人,不必拿出證據,這是對23條的嚴重歪曲和抹黑。不論是香港國安法還是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建議,對於罪行的定義、界定、入罪、檢控以及審訊都有明確的規定,完全符合法治精神,對於五大罪行定義清晰,而且入罪門檻高,絕不會存在所謂誤墮法網的問題。就是在香港國安法之下,實際作出檢控的案件都是少之又少,這說明國安法針對的從來只是極少數的極端分子,更表明有關的檢控行動都是極為嚴謹、克制,所謂“摳鼻子也可以囚禁”的謬論,恐怕衹有被政治蒙蔽理智的人才說得出口。

  彭定康抹黑23條可以隨意對人入罪,如果按同一標準,他最應該大聲疾呼、全力反對的應是其老家英國的《國家安全法(2023)》。英國議會2023年7月通過最新的《國家安全法案》,當中最主要的內容是泛化國安政治概念,擴張了政府和司法部門權力,特別是警方權力得到極大擴張。當中,法案採用“大包圍”式定罪,任何官方認為“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無論是否涉及政治活動,都可能觸犯法律。警方只要有所謂的“合理理由”,甚至可以毋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禁止疑犯離開住所,並且禁止使用電腦、手機。其間可搜集指紋、DNA及進行測謊,還可限制涉案人士咨詢律師。英國警方更可搜查和扣押機密材料,包括機密新聞,並對涉案的個人施加各種自由的限制。此外,法案又允許警方採取無證逮捕。警方懷疑有人參與外國勢力主導的活動,可將嫌疑人扣押最多48小時,無需提出指控。

  英國才是“警權無限大”

  這等如是賦予了英國警方極大的拘捕、調查權力,只要被其認定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已經可以執法,這才是真正的“警權無限大”。這樣的賦權與23條相比,可說是天壤之別,根據特區政府的立法建議,警方要針對目標人物進行執法,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也要符合各種門檻,不是想做就去做,但英國只要警方認定就可以行動。按彭定康形象化的比喻“只要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摳鼻可能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就足以作出行動,限制其行動甚至作出拘捕。”這樣的情況絕不可能在香港出現。所以,彭定康這個比喻說的其實不是香港,而是說英國,批評英國《國家安全法(2023)》損害人權自由。如果23條是所謂“惡法”,那英國國安法又是什麼法?彭定康有沒有批評過?其他外逃的反中亂港分子又有沒有批評過半句?

  就是從司法審訊上,英國法院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無需經過公開審訊。英國政府可以根據其國安法指控並逮捕外國公民。這些制度與香港的23條有什麼區別?又如針對近年遊行示威屢次爆發衝突的問題,2023年4月英國通過新修訂的《公共秩序法》,明確並擴大“嚴重破壞”的法律定義範疇,警方有權制止試圖利用緩慢行進等策略阻路的示威者。警方不必等到騷亂發生,而是任何時候都能干預並阻止示威活動。授權警方在示威活動尚未造成嚴重影響前,驅散可能引發交通堵塞等後果的示威者。

  這些都說明就是英美等“民主國家”,對國安法例“加辣”是大勢所趨,其法例遠比香港嚴厲,體現出國家安全的凌駕性。彭定康之流不斷抹黑23條,但對英國國安法例卻不置一詞,這不是“雙標”、“為反而反”又是什麼?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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