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册;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因此,在實踐中,如果您對品牌方資質有疑問,可以去品牌方總部當地的商務主管部門查詢其備案情況。
同時,您需留意品牌方是否有成熟的經營模式。根據《條例》第七條,加盟的連鎖品牌方本身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加盟方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其標準設定為:品牌方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均超過1年。您可以注意品牌方是否達到上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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