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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3-13 10:08:34


 
  【罪名剖析】

  上述三個案例,雖然均為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回扣,但案件的定性並不相同。案例一中,夏某利用其病區主任對所在病區和醫生監督管理的職務便利,為王某某等人謀取利益,收受王某某等人回扣87萬餘元,並用於其個人開支,構成受賄罪。案例二中,鄧某利用其科室主任對科室和醫生監督管理的職務便利,代表麻醉科與藥品經銷商約定回扣事宜,安排科室醫生收受藥品經銷商回扣共計411萬餘元歸麻醉科所有,並用於科室日常支出和“福利”發放,麻醉科構成單位受賄罪,鄧某作為該科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單位受賄罪承擔刑事責任。鄧某利用科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錢某謀取利益,個人私下收取錢某回扣38萬餘元,構成受賄罪。鄧某同時構成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應數罪並罰。案例三中,張某某、邊某和馮某某三人均利用醫生開處方的職務便利,為E公司謀取利益,分別收受肖某回扣45萬元,三人均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難點辨析】

  一、準確認定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也規定,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存在索賄或者受賄行為的依照受賄罪定罪處罰。而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從上述刑法對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構成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關鍵是看該工作人員是否從事公務,是否利用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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