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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3-13 10:08:34


 
  三、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回扣涉及罪名的一般認定思路

  實踐中,職務犯罪的主體身份多樣、手法複雜隱蔽,在定性時容易產生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相互交織的問題。辦案過程中,應注重從主體身份、收受名義、體現意志、所利用的職務便利、款物歸屬等方面予以分析辨別。

  第一,精準判斷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單位受賄罪為單位犯罪,必須符合單位犯罪的基本特徵。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若為單位利益,代表單位意志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收受的賄賂歸單位所有及支配,則涉嫌單位受賄犯罪,否則應為個人受賄犯罪。若同時存在為單位和為個人利益兩種主觀故意,同時存在為單位和個人謀利的兩類行為,受賄款最終兼有兩種歸屬且能夠明確區分,則涉嫌同時構成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

  第二,精準區別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除全面審閱主體身份資料外,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不能僅憑單位性質認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中並非從事公務的人員,可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受上述國有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亦可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二是精準認定所利用的職務便利。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不少人員從事專業領域的技術勞務活動,該類人員如同時擔任相關管理職務時,要精準認定其收受賄賂利用的是何種職務便利,若基於不具有公務性質的勞務活動為他人謀利的,應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若基於其擔任相關職務的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職權為他人謀利的,應認定為受賄罪。三是客觀表現不盡相同。雖然兩罪都包含主動索賄或非法收受賄賂兩種方式,但“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是受賄罪中索賄的必備要件,而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中,無論是非法收受他人賄賂還是索賄,都要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四是入罪標準有所差異。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受賄罪相對應數額標準的二倍、五倍執行。(來源:中央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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