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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治理奇葩證明不能止於“不再出具”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16 14:59:59


  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日前出台規定,依法不再出具10種證明材料,以此解決類似“我媽是我媽”的荒唐證明和證明過濫問題。據悉,多年來群衆到派出所要求開具的證明越來越多,均為有關部門要求群衆提供,其中大部分證明,本應由其他部門予以調查證實,轉嫁公安機關開具并沒有法律依據。(7月14日《京華時報》)

  地方公安機關能公開對“我媽是我媽”之類奇葩證明“說不”,不再出具此類證明,當然值得肯定,而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政府行為法治原則,公安機關無疑也有權拒絕出具此類“沒有法律依據”的證明。但是,對於“我媽是我媽”式奇葩證明,若僅止於公安機關“不再出具”,并不足以根本解決奇葩證明問題。道理很簡單,如果其他政府部門仍然堅持要求群衆開具此類證明,那麼,辦事群衆必將面臨一個難以化解的絕對困境——相關證明根本“無處可以出具”。這樣一來,“荒唐證明和證明過濫問題”不僅不能有所改善,反而會進一步加劇、惡化。

  筆者認為,徹底化解奇葩證明難題,關鍵要害不僅在於哪些部門“不再開具”,更在於哪些部門“不再要求開具”;不僅在於某一個政府部門能否單方面采取行動,更在於其他所有相關政府部門能否同時采取行動,進行緊密的協調配合。而要做到這一點,根本原則是這樣幾條:其一,無論是“開具”還是“要求開具”此類奇葩證明的政府部門,都必須恪守“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嚴格依法行政,既不越權“開具”更不“要求開具”各種沒有法律依據的奇葩證明。

  其二,即便是那些具有法律依據的證明事項,如果“原本應由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相互核實”,完全可以通過“讓數據多跑路”而“讓百姓少跑腿”,那麼任何政府部門同樣也不能任性“要求開具”。

  其三,在此基礎上,針對奇葩證明問題,不妨借鑒“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經驗,為那些“有法律法規依據”且無法通過“職能部門之間相互核實”的證明事項,設置一份“正面清單”,并明確相應的證明程序、收費標准等,以便確保未納入“正面清單”的證明事項,任何政府部門都不能“開具”或“要求開具”。(來源:長沙晚報 作者: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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